可見,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而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的核心部分,但社會保險與社會保障之間有著明顯區別。其一,實施範圍和對象不同。社會保險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實行,其實施範圍的大小,取決於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如我國目前隻能以城鎮勞動者為保障對象,沒有能力擴及社會全體勞動者。而社會保障始終是在全社會範圍內實行的,經濟發展水平隻決定其保障水準的高低,不決定其實施範圍的大小。它是以全體國民為保障對象,不論其是否參加社會勞動。其二,職責不同。社會保險是對喪失勞動能力和失去勞動機會的勞動者承擔生活保障責任,職責隻限於補償勞動危險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收入損失,因此,它是維持勞動力再生產的特定手段。社會保障不但承擔所有國民一切風險的保險責任,而且還承擔社會發展方麵的責任,它是以保障整個社會正常運行為己任,促進經濟發展,安定社會生活。其三,分配原則和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的分配和勞動者對保險基金的貢獻直接相關,待遇給付隻能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需要。社會保障是國家對國民的單方麵援助,屬國家資助性質,其分配按機會均等、大體平均的原則實行,而且明確地向低收入和無收入人群傾斜。
(二)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作為兩種不同性質的保險製度,有著明顯的區別。
一是指導思想和實施原則不同。社會保險建立的指導思想是通過對社會勞動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維護在特殊情況下勞動者的基本權利,維係勞動力再生產,維持社會經濟發展所需要的安定的社會政治秩序。它是國家社會經濟的一項基本政策,因此必須由國家通過立法強製實施,並且不能以盈利為目的。社會保險以社會效益為其價值取向,運作過程有明顯的行政性特點。
商業保險建立的指導思想是通過經濟補償手段吸引大量遊資,在為被保險人提供相應損失補償的同時,積聚一定數量的建設資金,並通過資金轉投獲取盡可能大的增殖。它是社會經濟活動的一個方麵,是一種企業性的經營活動。因此,它是在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雙方完全自願的前提下,通過相互間的自由選擇而結成的互利關係,法律隻對這種關係加以保護而不能強製其發生。作為商業經營活動,商業保險必須以盈利為目的,以經濟效益為其價值取向。
二是權利與義務的對等關係不同。社會保險強調公民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勞動義務,並由此獲得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勞動貢獻大小和個人繳納保險費的多少,同保險待遇沒有嚴格的對待關係。保險費的征收隻依據公民的收入水平而定,不依據保險項目風險的大小。因此,社會保險的雙方在權利與義務之間不存在商業性的等價交換關係。社會保險是通過具有國家強製力的政府行為對社會收入的一種再分配,這種再分配有利於低收入者,具有明顯的社會扶助性質。
商業保險實行嚴格的權利與義務對等關係,其商業性和盈利性決定了這種權利的享受必須是以“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等價交換為前提,即被保險人享受保險金的多少,要以是否按期、如數繳納合同規定的保險費以及投保期限的長短為唯一依據。保險契約一旦到期,保險責任自行終止,權利與義務的關係也不複存在。
三是對象和職能不同。社會保險以法定的社會成員為對象,一般以社會勞動者及其供養的直係親屬為主,主要職能是保障勞動者在病、老、傷、殘和喪失勞動能力、失去勞動機會或死亡以後直係親屬的基本生活需要,維持社會勞動力再生產的正常進行。另外,通過對社會保險基金的征集和災損補償的手段,直接實施國家對社會收入的再分配幹預,起到調節收入差距,實現社會公平的職能。
商業保險的對象一般不作法律規定,全體公民均可自由選擇、自願參加,保險生效的唯一條件是繳納保險費。其主要職能是當被保險人遭遇合同所規定的災損時給予對等性的經濟補償,與被保險人的生活水平和收入多少無關,隻能部分解決其臨時、急迫的困難和彌補部分損失,不具有調節收入水平、維護社會公平的職能。
四是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是以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水平和實現社會安定為出發點的。其保障水平的確定,既要考慮勞動者原有生活水平和社會平均消費水平,又要考慮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的提高幅度、物價上漲因素和國家在一定時期財政上的負擔能力。隨著社會生產的發展,社會保險待遇的總水平也會相應提高。此外,社會保險作為特殊領域的分配手段,在保障水平的確定上,采取的是有利於低收入勞動者的原則。
商業保險的保障水平並不考慮上述因素,完全取決於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的多少和實際受損的性質與程度。其保障水平的確定原則,並不取決於被保險人的實際收入和生活水平,而是嚴格按對等原則來確定的。可見,社會保險的立足點是“保障”,而商業保險則著眼於“償還”。兩者在保障水平上的差異是不可相提並論的。
五是管理體製和立法範疇不同。社會保險是國家領導下的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和下設的社會保險機構直接實施管理的社會事業。除保險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給付之外,還要負責社會保險的群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服務工作等。由於社會保險的政策性和“人、財、物”的統一管理性,決定了國家財政對社會保險負有最後的托底責任,一旦出現虧損,國家有義務給予彌補。社會保險的對象是勞動者,是國家規定的勞動者基本權利之一,因此屬於勞動立法範疇。
商業保險由各級保險公司自主經營,管理工作及其運作以保證保險合同的履行為內容,不涉及其他社會服務工作。商業保險在財務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國家財政不以任何形式負擔保險金的開支需求。商業保險的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受經濟合同法的保護,因此,它屬於經濟立法範疇。
(三)社會保險與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是社會保障的內容之一,有定期救濟和臨時救濟兩種。社會保險和社會救濟都具有經濟補償性,但它們之間同樣存在區別。
一是實施對象和職責不同。社會保險以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勞動者為對象,對喪失勞動能力和失去勞動機會兩種勞動危險事故承擔補償以及保障責任。社會救濟則以全體國民為對象,對社會成員有可能遇到的客觀危險事故及生活困難承擔保險和救助責任。
二是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關係不同。社會保險的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保險各方要受法定資格和標準約束,勞動者隻有盡了勞動義務並照章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後,才能享受保險待遇。社會救濟不涉及權利與義務的對等關係,一般沒有法定資格和標準的約束,它是國家、社會團體或個人的單方麵資助。
三是經費來源和給付標準不同。社會保險經費主要來自企業和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專款專用,待遇標準要考慮原有生活水平和維持基本生活需要。社會救濟經費主要來自政府稅收,除對固定對象的長期救濟外,一般沒有專用基金。救濟的給付標準不考慮被救濟對象原有生活水平,隻保證其最低生活需要,保障水平的高低可視各地政府財政狀況加以確定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