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節社會保險概述(2 / 3)

其次,社會保險有利於提高勞動力素質,保證勞動力再生產順利進行,促進經濟增長。社會生產是個不斷重複、周而複始的再生產過程。作為社會生產主體的勞動者,必須不間斷地生產和再生產出勞動力來,以保證社會生產的正常進行。否則,社會生產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然而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疾病、意外傷害以及失業的威脅,影響身體健康和正常的勞動收入,從而危及勞動力的再生產。而社會保險能為遇險勞動者提供各種保障,使勞動力得以恢複,勞動力再生產得以延續。例如,醫療保險給患病勞動者提供的醫藥費補貼和基本醫療服務,能減輕疾病所帶來的痛苦,防止病情進一步惡化,保護和改善勞動者的健康狀況。勞動者有了健康的體魄,才能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失業保險所提供的失業保險金能使暫時失去工作機會的勞動者維持基本生活,不致因收入中斷陷於貧困而導致勞動力萎縮、落伍;失業保險所提供的轉業培訓費,則可以提高失業者的素質,增強競爭能力,為重新上崗創造條件。有了失業保險,就能穩定社會,安定民心,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

再次,社會保險有利於調節收入差距、保持社會穩定。社會保險從一定意義上看,就是國家通過法律保證下的經濟手段,對社會個人消費品分配實行的直接幹預。這種幹預的基本目標,就是調節社會成員個人收入上過大的差距,使之保持適度的水準,從而實現人們對社會分配公平的普遍要求。這個基本目標的實現,又有助於消除社會矛盾,協調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保持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人們的勞動能力,社會機遇和家庭贍養負擔存在的差異,必然會產生個人收入和家庭生活富裕程度上的差別。勞動能力較弱的或家庭負擔較重的勞動者,平時生活拮據,再遇上勞動風險,就會使生活陷入困境,貧富差異進一步擴大,這種現象如不加以調節,必然會激化社會矛盾,最終殃及社會安定。社會保險可以通過國家以法律手段,強製征集保險基金,再分配給收入低下或喪失收入來源的勞動者,幫助他們渡過難關,彌補初次分配“事實上的不平等”帶來的差異,以利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

最後,社會保險能籌集經濟建設資金,調節國民經濟運行。社會保險基金依法強製征繳,具有較高的穩定性。籌集到的基金除用於當前支付外,尚有一定水平的結餘。如養老保險,當人們一開始參加工作,就必須繳納保險費,但其享用卻要到退休以後,幾十年沉澱下來的基金,數目相當可觀。這筆基金可以較長時間內投資於基礎設施和重點項目的建設,促進經濟持續高速增長。另外,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及其投資活動,本身就是一種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活動,它必然會對國民經濟的運行產生調節作用。當經濟衰退失業率提高時,由於失業保險金給付的增加,抑製了個人收入減少的趨勢,增加社會需求,刺激消費,對經濟衰退起到自動緩解作用;而當經濟高漲失業率下降時,失業保險金支付相應減少,這樣又可以抑製消費,緩解經濟過熱趨勢。

三、社會保險的目標

公平與效率是社會發展的兩大目標,任何一個社會經濟係統的正常運行都離不開它,當然,社會保險也不例外。

公平不是平均分配,不是結果公平,而是機會均等,權利平等。也就是說,社會應當以公正的、不偏不倚的態度對待每一個成員,應該盡可能地創造條件給每個成員提供相同的機會和權利,讓他們在同一條起跑線上參與公平競爭,謀求自身的發展。社會保險領域中的公平,是指社會成員在遭遇各種風險時,都可以普遍和無例外地獲得社會保險的機會和權利,社會成員在社會保險麵前人人平等。這樣,社會成員就能夠在基本生活有保障並解除後顧之憂的條件下參與社會競爭,不會因先天不足或生活無著落而輸在起跑線上。

效率是指經濟活動中勞動耗費與勞動成果的比較,換言之,是投入與產出的比較。人們從事經濟活動總是力求以最少的勞動耗費獲取最多的勞動成果,或以最小的投入換取最大的產出,以實現資源的高效、合理配置,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社會保險領域中的效率,就是要在社會保險中融入自我保險機製,通過個人繳費的方式增強自我保障意識,使每個社會成員從關心自己切身利益出發,努力工作,奮發向上,從而提高生產效率。例如養老金的待遇水平必須與在職時的工資水平掛鉤,和在職時的勞動貢獻相聯係的規定,就充分體現了效率原則,從而能夠激勵勞動者勤奮工作。

在社會保險領域,公平與效率存在著既統一又矛盾的關係。統一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麵:一是公平為效率提供動力。社會保險高舉“公平原則”的大旗,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和勞動力再生產的順利進行,解除勞動者生、老、病、死的後顧之憂,維護社會安定,營造一個公平的社會環境,這有利於調動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促進經濟發展和效率提高。二是效率為公平提供物質基礎。因為效率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前提,是通向社會公平的橋梁。在一個效率低下、物質匱乏的社會裏談不上社會公平,充其量也隻能是公平地分配貧窮。所以任何損害效率的行為都將損害公平,最終實現不了社會公平。隻有最大限度地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充分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實現個人收入和經濟總量的快速增長,才能增加積累,進而達到更高水平的公平。然而,公平與效率又會發生矛盾。因為社會保險的給付與勞動貢獻沒有嚴格的對等關係,以致會出現多交費少受益,或者少交費多受益,甚至不交費也受益的情況,社會保險明顯的權利均等性、利益共享性,導致給付與勞動貢獻的脫鉤,因而會削弱對勞動者的激勵作用,進而損害效率。

為了在社會保險領域尋找公平與效率的最佳結合,就要貫徹既保障生活又有利於促進生產的方針。

首先,社會保險要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生產力的發展是社會保險發展的物質基礎,生產力的發展水平決定社會保險的水平。社會保險的項目、範圍和水平如果超過生產力發展水平,就會使國家和社會背上沉重的包袱,從而影響經濟的發展。相反,如果社會保險的發展滯後於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同樣也會製約經濟發展,進而影響社會安定。所以社會保險的項目、範圍、水平必須從實際出發,與國情、國力相適應,統籌兼顧、循序漸進,必須在生產發展、經濟增長的基礎上,出台社會保險項目,擴大社會保險範圍,提高社會保險水平。

其次,要強調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即凡是有勞動能力的社會成員,必須先履行勞動和繳費的義務後,才能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社會保險待遇標準要與勞動貢獻掛鉤,體現一定的差別,以激勵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這就是說,社會保險金的給付,要與勞動者的貢獻大小,即工齡或繳費期限的長短、工資水平、繳費金額的高低掛鉤,使繳費年限長、繳費金額多的勞動者,領取的社會保險金也多;反之,則少。

最後,社會保險製度的製定要盡可能科學、合理、詳盡,不能帶來負麵效應,更不能出現逆選擇。如果失業保險金發放時間過長,失業保險待遇水平又與在職時的收入水平相差無幾的話,那麼失業者就會無所事事,不求進取。他們依賴失業保險,可以長期無業逍遙,既不必為尋找新工作而四處奔波,又不必為上崗就業付出艱辛。那麼失業保險不但不能營造一種失業者迫於生計而積極進取的氛圍,反而還會帶來負麵效應,引起在業者的不滿,打擊他們的勞動積極性和工作熱情。這樣既損害效率,也無法體現公平。

四、社會保險與社會保障、商業保險及社會救濟的區別

(一)社會保險與社會保障

社會保障的英文social security,其原意是“社會安全”。一般地解釋,它是指國家以法律、規章確立對遇到疾病、生育、年老、死亡、失業、災害或其他風險的社會成員給予相應的經濟的、物質的服務和幫助,以保障其生活需求的社會經濟福利製度。社會保障概念首次公開使用於1935年美國國會通過的《社會保障法》。

社會保障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伴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而不斷得到擴充和完善。世界各國皆根據本國的國情來界定社會保障的具體內容,歸納起來,包括以下四方麵內容。第一,社會救濟——社會保障的最低目標,指公民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個人生理、殘疾等原因導致生活困難時,由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法定的標準向其提供一定的物質或資金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製度。其項目主要有:救災、扶貧,舉辦敬老院、福利院等。其對象主要是沒有任何生活來源的孤老和孤兒,遭受自然的或社會的不幸失去生存能力或因殘疾失去大部分或全部勞動能力的社會成員,雖有收入但生活在本國貧困線以下的社會成員。第二,社會保險——社會保障的基本目標,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是社會保障的核心部分。第三,社會福利——社會保障的最高目標,是指由國家或社會在法律和政策範圍內向全體國民提供物質幫助和服務的一種社會保障製度。社會福利旨在改善和提高社會成員的生活質量,其水平受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的製約。第四,社會優撫——社會保障的特殊目標,是國家對現役、退伍、殘廢軍人及烈軍屬給予撫恤和優待的一種社會保障製度,是一定意義上的特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