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節人員招用的程序(2 / 3)

(四)人員招用的錄用

錄用是招用過程的最後階段。錄用階段一般包括3個環節,即確定錄用者名單、訂立招用合同和試用。錄用名單的確定,以麵試和測試的成績為依據,按照成績的高低而擇優錄用。一般情況下,根據申請者的麵試與測試的總成績的高低進行錄用。錄用名單確定後,可向錄用者發出錄用通知書,對於未錄用者,也應以書麵形式告知結果,並對其申請行為表示謝意。

企事業組織招用人員須與被錄用者訂立招用合同。招用合同亦稱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我國的《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以書麵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規定以上必備條款外,還可以對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作出規定。

應聘者錄用後可規定一個試用期。對於試用期的期限有不同規定。在我國,《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各地方勞動合同法規對不同用工形式的試用期限都有具體的規定。在試用期內,聘用單位安排錄用者在招聘工作職位上或相關工作職位上從事實際工作,並對其工作進行理論上和方法上的指導,以使其盡快地熟悉工作。同時,在這一過程中考察錄用者的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工作成績等方麵的實際表現。試用期滿時,招用組織對錄用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和是否勝任工作做出鑒定。如錄用者在試用期中的表現不符合錄用條件,招用單位仍可解除勞動合同,辭退錄用者。當然,如錄用者在試用期中對工作職位和招用組織不滿,也可解除勞動合同而主動辭職。

二、美國聯邦公務員的雇用程序

美國聯邦政府公務員製度的功績製原則規定,聯邦政府“對求職者的篩選和錄用,應該采取公正、公開的競爭方式,完全以相關的能力、知識、技能為依據,以確保所有人具有平等的機會。”(U.S. Office of Special Counsel,The Merit System Principles.)聯邦政府的公務員雇用,為了體現公正、公開、平等、競爭的原則,形成了一套比較規範的程序。美國聯邦政府的功績製保障委員會,把美國聯邦政府的公務員雇用程序劃分為10個步驟。這10個步驟可以概括為招募、篩選或考試、錄用三大基本程序。

(一)公務員雇用的三大基本程序

1 招募

美國聯邦政府的公務員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公室”(U.S. Office of Personnel Management)統一負責約2\\\/3聯邦政府公務員或雇員的招募工作。其餘公務員或雇員的招募工作授權給聯邦政府各行政機構,但要求其按照人事管理辦公室規定的方式來進行招募,不過有一定的自由度,整個雇用過程的時間也比較短。人事管理辦公室統一招募的具體程序是:首先由聯邦政府各行政機構根據自己目前及未來幾年人力資源配置的空缺情況,向人事管理辦公室上報雇用需求計劃;然後由人事管理辦公室編製出整個聯邦政府的年度雇用計劃,並以官方公告的形式統一向社會及公眾公布,一般不采取廣告宣傳和委托人才中介組織的方式進行招募;最後,有意向的申請者在人事管理辦公室指定的場所辦理申請手續,通常需要填寫一份非常詳盡的表格。

一般來說,美國聯邦政府的公務員招募對優秀人才缺乏吸引力。據20 世紀90年代初的調查,絕大部分大學生不把政府作為他們就業的第一選擇,優秀學生更是不把服務於公共部門作為就業的最好選擇;僅有5%的學生以服務社會為榮而把進政府部門作為就業的最佳選擇,但有34%的人認為在大企業就業也能服務社會(〔美〕尼古拉斯·亨利著:《公共行政與公共事務》(英文第8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430頁。)。不過,在政府實施複興計劃時期或非常時期,如羅斯福政府推行“新政”時期、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肯尼迪政府和約翰遜政府實施“偉大社會”計劃時期等,往往能夠招募到優秀人才。但在其他時期,尤其是20世紀70、80年代,就難以雇用到大量的優秀人才。相比較而言,聯邦政府吸引人才的競爭力,不如私營部門和非營利性組織,甚至不如州及地方政府。其一方麵原因與美國青年人才的職業價值觀有聯係,同時也有其他方麵的原因,如雇用製度本身的原因。

2 考試

申請聯邦政府公務員通常需要經過筆試或非筆試形式的考試。公務員雇用考試有一個演變過程。19551974年,包括錄用大學畢業生在內的申請者都需要參加一種“聯邦公職錄用考試”(Federal Service Entrance Examination, FSEE),它主要測試申請者的語言和數學能力。1974後,“聯邦公職錄用考試”被“專業和行政職業考試”(Profess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Career Examination, PACE)所取代,後者除了測試申請者的智商和認知能力外,還測試其專業能力,適用於申請經濟、編輯、管理分析、海關稽查、銀行監督、刑事偵查等100多種職係的專業及行政職位的大學畢業生。由於考試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遭到責難或指責,“專業和行政職業考試”於1982年被終止。19821989年期間,聯邦政府沒有舉行統一的雇用考試,人事管理辦公室授權各行政機構自行組織招募、考試、錄用工作或不經過公開的競爭性考試進行任用。1990年,人事管理辦公室製定出新的雇用考試“美國行政職業考試”(Administrative Career with America Examination, ACAE),它適用6個職組的雇用考試。由於這一統一的雇用考試效果也不甚理想,1994年又予以終止(〔美〕詹姆斯·W·費斯勒等著:《行政過程的政治:公共行政學新論》(英文第2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65171頁;〔美〕尼古拉斯·亨利著:《公共行政與公共事務》(英文第8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431432頁。)。

3 錄用

在實行聯邦政府統一考試的時期,通過考試的申請者將被列入特定職係及特定級別的候選人登記表。聯邦政府有兩種候選人登記表,一種是按照考試成績高低排序的候選人登記表,另一種是適用於技術性職位和一般職GS-9職等及以上職位的候選人登記表,它隻要列出考試合格者名單,而不按照考試成績排序。聯邦政府中沒有自主考試授權的行政機構,如有空缺職位需要從外部錄用填補,就由人事管理辦公室從候選人登記表中按照“三人規則”推薦,即向用人機構提供3個人選,通常是照考試成績高低排序的候選人登記表中的前3名或考試合格者登記表中人事管理辦公室認為最合適的3名,用人機構從中挑選一位。

(二)公務員雇用製度存在的問題

美國聯邦政府公務員雇用製度中存在的最大問題是由招募、篩選或考試、錄用三大階段組成的整個雇用程序過於複雜和耗時。如前所述,美國的優秀人才之所以不太願意申請聯邦政府的公共職業,除了職業價值觀這一原因之外,也與公務員雇用製度本身的因素有關。公務員雇用製度本身的一個因素就在於整個雇用程序過於煩瑣而漫長。雇用製度與整個公務員製度一樣,是一種繁雜的規製導向的過程,與雇用有關的法規、規則、指導細則等有數百頁之多,“以至於連雇用機構都無法對申請者解釋如何才能獲得聯邦政府的工作。”(Vice President Al Gore''''s National Performance Review,Reinventing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September, 1994.)在繁多規製束縛下進行的雇用過程無疑是漫長的。

對於這一製度性缺陷,聯邦政府的公務員管理機構以及專家學者,如同經曆過這一過程的申請者一樣,都深有同感。前聯邦政府人事管理辦公室主任康士坦茨·科納(Constance Horner)認為,“雇用製度的過程過於緩慢,它被規製所束縛,存在‘智力’混亂,甚至難以向潛在的申請者解釋為什麼會這樣。因此,這一製度難以達到雇用到優秀人才的目的。”(Horner, Constance, Quoted in Leadership for America (Washington, D. C.: National Commission on the Public Service, 1989), p. 29.)美國聯邦政府的功績製保護委員會指出,“當申請者想要申請聯邦政府工作時,他們常常被複雜的雇用程序搞得很泄氣。”(U.S. Merit Systems Protection Board, Attracting and Selecting Quality Applicants for Federal Employment (Washington, D.C., April 1990), p. 1.)此外,美國公職委員會(National Commission on Public Service, NCPS)也指出,“政府在雇用美國優秀大學畢業生方麵麵臨嚴重的挑戰。因為,一方麵,優秀畢業生本身就懷疑在公共部門就業是否能實現他們職業生涯的夢想,另一方麵,他們卻又發現進入公共部門的過程是最複雜的。”其結果往往是:“即使政府能夠動員高素質的人才來申請公務員職位,但除了那些執意獻身於公共服務職業的人之外,複雜的雇用程序會使其他許多人失去耐心。”(Leadership for America (Washington, D.C.: National Commission on the Public Service, 1989), p.26,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