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章 人與地的悖論(2 / 2)

由於土地資源具有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以及許多地方政府不科學的政績觀,片麵追求GDP增長,建設形象工程,大上非農產業,不具備條件創造條件也要上,建設形象工程、招商引資、建設工業園區等都離不開土地,由於國家土地政策十分嚴格,按照正常的審批程序難以滿足各級政府的胃口,因此非法占用土地在所難免,於是便采取以租代征、先用後征、化整為零進行征用等策略占用土地,也有的地方以土地流轉為名進行強製流轉,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侵犯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被束之高閣,有關部門奈何不得,農戶更沒有辦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農村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變以及“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都是中國關於農村土地的基本政策。早在1995年國務院轉發的農業部《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係的意見》中就明確規定:“提倡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有利於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鞏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各地應積極提倡。”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2年8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又進一步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從而將“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上升為法律。但是,這一“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法律、政策並不受歡迎,農民普遍認為應該隨著家庭人口的變動小規模地調整土地,否則會出現有的家庭人口數量與土地數量嚴重不協調的情況,從而產生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在實踐中,一些農村的做法是每五年依據家庭人口的變動進行一次微調,在人口變少和人口增加的家庭之間進行土地的協調變動,從而緩解人地之間的緊張關係。但是這一做法是明顯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可完全不調整又會引起農民的普遍不滿。因此《農村土地承包法》關於此問題的規定已經嚴重滯後於農村現實的發展,不利於農村的穩定和土地問題的解決。然而,問題並不止於此。實際上,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在1984年發布的一號文件中曾規定:“在延長承包期以前,群眾有調整土地要求的,可以本著‘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經過充分商量,由集體統一調整。”1997年中辦發第16號文件《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通知》再一次規定:“今後解決人地關係的矛盾,可按‘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在農戶之間進行個別調整。”而且詳細規定了調整必須遵循的原則:“‘大穩定、小調整’是指在堅持上述第二條原則的前提下,根據實際需要,在個別農戶之間小範圍適當調整。做好‘小調整’工作還應堅持以下幾條原則:一是‘小調整’隻限於人地矛盾突出的個別農戶,不能對所有農戶進行普遍調整;二是不得利用‘小調整’提高承包費,增加農民負擔;三是‘小調整’的方案要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四是絕對不能用行政命令的辦法硬性規定在全村範圍內幾年重新調整一次承包地”,但是這兩個中央的政策性文件是顯然違背《農村土地承包法》因而應該是無效的。法律和政策之間的矛盾使得各地農村無所適從,而違法的政策卻因為在現實中更適應農戶的需求從而得到更多農民的支持。

當初製定“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是為了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防止“土地承包三十年不變”這一政策被架空。但是,發展到現在,“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已脫離了農村的實際。

弄清楚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這些是是非非之後,我們就能懂得,在糧食還沒有放開供應、出門都得靠糧票吃飯的1985年,嫁出去的村姑劉巧鳳與劉巧英,不能從她們婆家的村子裏獲得土地,如果她們不想喝西北風,就不得不回她們保衛村第三村民小組來耕種她們自己的口糧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