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女孩子出嫁以後,從這個村嫁到那個村以後,是沒有土地的。這是一個大問題。如果兩個人離婚了,女方怎麼生活?她沒有土地,土地不在她名下。這是忽略了占農村人口一半的女性的權益,應該認真研究、解決。男女在土地方麵的權利應該是一致的。不能是在土地承包製搞定簽了字以後,就永遠不進行調整了。不能增人不增田,減人不減田。”
這是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周堅衛1999年在全-國-兩-會期間提出的嚴峻問題。
當年,來自河南省輝縣市張村鄉裴寨村的全國人大代表村委會主任的裴春亮也證實周堅衛所言不虛:
“農村由於人員的自然死亡、出嫁、升學、參軍,一直到城市打工就業,比如在家裏種地的,去城市打工當老板了,長期不在家,由於這些原因,造成農民離開土地,但原有的承包土地麵積不變,形成了部分家庭人少地多的問題。另外,由於有些農民缺乏素質,主要靠流動土地維持生活,結婚生子近30年了,孫子都十幾歲了,到現在還分不到地,這種現象在農村也很普遍,所以呼聲比較高。”
事實是,這個問題從土地承包開始就已經存在,至今也無法解決。
即使到2003年3月開始執行土地成本法,其相應規定也依然不能實質性地保證農村婦女權益:
“第三十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1993年11月5日相關政策規定:
“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後,再延長30年不變。”“為避免承包耕地的頻繁變動,防止耕地經營規模不斷被細分,提倡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經發包方同意,允許土地的使用權依法有償轉讓”。
所謂“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即在承包期內,除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並轉為非農業戶口兩種情形外,作為發包方的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因承包方家庭成員的增減而收回部分或全部承包地。
我們姑且暫停故事的敘述,聽任劉巧英坐在大桌旁邊悲悲戚戚,騰出手來,專門解剖一下這“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繞繞彎彎彎繞之彎彎曲曲的問題。
我國經過多年的改革開放,國民經濟得到了迅猛發展,綜合國力不斷增強,國家財政收入逐年增長,隨著農村稅費改革政策的不斷深入推進,延續幾千年的皇糧稅賦被取消,廣大農民歡欣鼓舞,種糧直補、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退耕還林補貼、農機具補貼等強農惠農政策進一步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種田積極性,農民由90年代的種糧賠錢到如今的種地賺錢,從不願種地到搶著種地,隨著家電下鄉、汽車下鄉等刺激經濟增長的政策不斷推出,農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及新農村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廣大農民逐步由輕農棄農到真正有了當家作主的感覺,作為許多農民立足之本的土地,越來越被農民重視,當成自己的命-根-子。因此,農村形勢和時代背景較以往有了較大的變化,加之農民群眾的認識和政策法律水平不斷提高,農村土地問題日益凸顯,矛盾隱患和現實糾紛不斷暴露,進一步做好農村土地承包工作意義尤為重要,目前農村土地承包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由於農村人口狀況不斷發生變化,二輪延包時上級政策允許農村土地實行“大穩定小調整”。由於農戶家庭的人口增加和人口減少,一些村民組根據村民意願,適時對農村土地進行了調整,當時農村人地矛盾問題雖不突出但確實存在。《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後,在承包期內法律明確要求不能對土地進行調整,許多農民群眾由於認識問題,認為增人應該增地,人口減少應當減少土地,而一些農戶由於部分家庭成員死亡、遷移、就業等原因造成人口減少,不願退還本集體經濟組織人口減少那部分土地,就以法律為借口拒不退還;一些家庭新增加部分成員,要求及時分到土地,許多村民組沒有機動地,無法解決新增加人口的土地,這樣就產生了人地矛盾,引發了許多不安定因素,因土地而發生上訪等現象時有發生。根據初步統計,11年間約有70%以上的農戶家庭人口狀況發生了改變,農民計較的或者說看重的是所謂的公平,人口增加就應該增加土地,人口減少就應該較少土地,要不然就認為不公平,甚至說是死人與活人爭地,因此科學合理解決農村人地矛盾是不容回避的現實問題,必須加以妥善解決。
農村稅費改革後,種地已經不再是賠錢的買賣,許多人的目光開始盯向土地,一些地方已經到了一地難求的地步,一部分人紛紛把戶口遷移到農村,另一些人本應當遷走戶口,但由於占有土地就有潛在的或者現實的經濟利益,形成不該遷來的戶口也遷到了農村,該遷走的戶口仍不遷走,繼續保留在原居住地。如從一個地方到另一個地方的家族式人口遷移,大學生畢業後找到了工作崗位,甚至是當上了國家工作人員仍分有土地,義務兵轉誌願兵長期在部隊服役仍然要求分地,出嫁的婦女長時間戶口不遷走,一些退休的老人從城市遷到自己農村老家等許多現象,加劇了農村人地矛盾,由於現行的政策法律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不清楚,引發了許多矛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