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吳吉貴案件第二次開庭的日子。距上次庭審發生意外情況到現在,已經過去了兩個多星期,聽說被害人楊小美那個在法庭上毆打被告人並大聲責問審判人員的兒子,目前正在被刑事拘留,罪名是尋釁滋事罪,因為當天他毆打吳吉貴那一拳所致的損傷,經鑒定,已經構成了輕傷。這一情況對於我們來說可不是個好消息,因為被害人的兒子因為毆打被告人而被刑事拘留,無疑更加激化了兩家人之間的矛盾,如果吳吉貴在今天的庭審中還是堅持自己沒有過錯,那結果可能會非常不利。
這是作為辯護人的我們所不願看到的局麵。本著希望吳吉貴依法得到盡可能最輕處罰的辯護目標,我當然希望他能端正態度,認真悔罪,並誠懇地向被告人家屬道歉,退一萬步來說,至少要讓審判人員,特別是審判長看到他對自己行為的後悔和懊惱,這樣才不會被處以極刑。可是作為辯護人,我也隻能建議吳吉貴積極悔罪,但卻不能強迫他悔罪和道歉。所以,像吳吉貴案這樣,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對重要事實基本沒有任何爭議的故意傷害致死和故意殺人案件來說,被告人不願意道歉,甚至始終認為被害人死有餘辜而自己是被逼無奈的情況,辯護人怎樣在既尊重被告人本人意願,又讓法庭采納自己的辯護意見,就比較傷腦筋了。
果然,庭審一開始,吳吉貴就充分展現了他固執且一根筋的性格特點。當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審判長詢問其收到的起訴書與公訴人宣讀的是否一致,有無意見或者補充時,吳吉貴就聲明,他從始至終隻用刀捅了被害人楊小美腹部一刀,至於被害人楊小美腋下那一刀以及另一名被害人盧某的傷,他表示並不知情,更不承認是他所導致的。於是在公訴人發問環節,公訴人重點就吳吉貴進屋後盧某的位置、他與盧某的交流過程,以及吳吉貴把受傷的被害人楊小美拉到院子裏以後的情況作了詳細詢問。吳吉貴表示,他進屋時,盧某確實在屋裏,但是他還沒有拿出刀,盧某見他和紀小美開始爭吵,就出去了,所以他跟本沒有劃傷盧某。至於被害人楊小美腋下那一刀,他則表示自己當時喝了酒,不記得了。
到了辯護人發問環節,我深知不能再對吳吉貴捅刺被害人的細節進行發問了,這樣有可能會增加更多對吳吉貴不利的回答,於是我重點詢問他把被害人拉出院子之後的打算,以及圍觀群眾報警及報警之後的情況。吳吉貴的回答還算有利,他表示把楊小美拉出院子是想用摩托車帶著她到派出所說明情況,他當時並不知道楊小美受傷那麼嚴重,所以當楊小美倒在地上,有圍觀群眾跟他說楊小美已經不行了,需要去醫院時,他也就沒有再動楊小美,而是請在場的群眾報警,並把刀放在楊小美鄰居家的窗台上,就坐在門口等著警察來把自己帶走。在我的補充詢問下,他說明自己當時並沒有想到楊小美會死,也沒想過要殺死她,他自己也是在當天晚上,辦案民警才告訴他被害人已經傷重不治死亡的事實。
“吳吉貴,現在審判長問你一個問題,”審判席上的王雲慶在公訴人和辯護人發問完畢後,問被告人,“案發當天你把被害人從屋裏拉到屋外時,手上是不是還拿著刀子?有沒有群眾上去奪你手上的刀?”
“我當時是拿著刀的,但是沒有人來奪刀。”
“那你有沒有說過誰敢上來就殺死誰這樣的話?”審判長接著問他。
“我沒有說過。”
“下麵進入舉證質證環節,首先由公訴人就本案的犯罪事實和量刑向法庭舉證。”王雲慶沒有繼續詢問。
公訴人按照順序,依次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戶籍信息、被害人身份信息、死亡證明雙方身份的證據,接著是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法醫和科學檢驗報告、現場勘驗筆錄和照片、辨認筆錄和照片等。
不出所料,吳吉貴對於部分證人證言表示了異議。主要就是涉及他刺傷盧某的證言,以及個別圍觀群眾陳述他曾威脅在場的群眾不允許上前幫忙的證言表示不認可,而對於法醫和科學檢驗報告,證實被害人盧某那一刀和楊小美腋下那一刀也是由他造成的結論,吳吉貴表示自己不懂科學,也聽不懂什麼報告,但他堅稱自己就是沒有劃傷盧某,也沒有捅刺被害人楊小美第二刀。
作為辯護人,我在發表質證意見時,首先對那名陳述想要上前奪刀但卻遭到吳吉貴威脅的證人所作的證言表示否定,理由是當時在場的人很多,本案也不止有這一份證人證言,而除了這名證人自己提到這一細節之外,沒有任何一名證人證言加以佐證,因此不宜被采信;而針對吳吉貴否認的法醫和科學檢驗報告,我表示沒有意見,但強調吳吉貴並非不承認既定事實,而是因為他當時喝了酒,並且被害人死亡的事實對他也造成了很大的衝擊,所以對案發當時的細節記不清楚也是人之常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