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國《王室封建法》規定,各級封主在對外戰爭中所略得人口,土地,財富,須按照如下比例繳納魏王:
人口,五成五
土地,一半
金銀財富等,一成,如果封主貢獻巨大,魏王僅僅象征性收取,之後將賜予海量財貨。
人口和土地每五十年集體性調整一次,在中央統計期之前繳納王國,此前由封主暫時領有。金銀財貨在封主對外征戰結束之後一年之內與中央結算清楚。每五十年,王國中央統計各級封主所占土地,人口數量,調整領主等級。以人口為主要考核標準,大抵占王國千分之一以下為中尉,百分之一以下為將軍,百分之一以上為公。王國保持一郡國,四鎮國公,六輔國公國數量不變,鎮國公國輔國公國保持下轄四個下級公國數量不變。如果有新的公國產生,無論奉國公國還是奉恩公國,均由王國直轄,但領地不計入王國直轄領地,具體待遇與鎮國公國及輔國公國類似。
公國所屬封主所屬封地如人口,土地,賦稅都超過所在公國直轄,則公國國公換人,卸任國公授予直轄領地所領有人口土地相應的新爵位。封主封地超過鎮國公國上限,則強製分封。封主嫡脈最多占有一個鎮國公國,其餘部分分封封主的兄弟子侄。高陽郡國不得超過兩個鎮國公上限,超過則分割多餘土地人口由高陽郡國指定封主,轉歸王國直轄。
魏國分封製度最為特殊之處在於,第一次由國家名義肯定了各級封主之間可以合法交戰這一行為,這就是領主戰。盡管想要進行領主戰的條件極為苛刻,但這至少讓王國內部各級封主保持最起碼的危機感,也是鯰魚效應的實際應用。
同一奉國公或奉恩公國的封主在每次五十年大調整期到來時可以進行領主戰,流程如下:
一,想要發起領主戰的封主需向王國中央政府行文報備,同時向發動領主戰的交戰方封主發送交戰書,收到交戰書的領主如同意,則發文回複發起方封主,並報備中央,隻有兩方全部報備,王國中央才可以批準。二,中央政府收到領主戰兩方封主的行文之後,派遣官員到達雙方封地領民進行民調。雙方封地領民均超過六成同意進行領主戰後,由政府宣布允許發起領主戰。如果民調沒有通過,取消領主戰同時,主動發起方封主在此次調整期不得主動發起領主戰。
三,在王國批準進行領主戰之後三年年內,雙方不得交戰。在此時間內,王國中央將劃定雙方行軍交戰區域並將交戰開始時間通報雙方。如果雙方封地不接壤,則對於中間的第三方封主領地對交戰雙方開放。兩方不得在第三方封地交戰,不得尋求第三方封主的幫助。交戰封主不得動用屬於王國常備軍的人員(不包括邊境警備隊)及武器,第二批第三次動員兵的武器裝備。
領主戰期間上到中央下到各級封主保持中立,交戰時間不得超過半年,交戰封主不得動員第三批次動員兵中的漢族官兵。封主軍隊當中屬於常備軍的不許參戰,允許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的現役官兵退役參戰,宗室軍官不在此之列,可隨意參戰。當一方封主領地與人口均被占領超過一半則自動休戰,獲勝封主獲得戰敗者三分之一土地人口。戰敗者在戰後三年之後十年之內可以對戰勝者隨時發動領主戰,不受流程限製。此外,爵位高的領主不得主動向爵位低的主動發起領主戰。對外戰爭期間,農作物收獲季節以及魏王命令宣布禁止的時間段不得發動領主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