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投資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支持科技成果轉化的一種重要手段,而科技成果轉化直接關係到一國經濟建設水平和國民經濟的長期增長潛力。我國是發展中國家,高科技企業的發展起步較晚。據有關資料介紹,目前美國風險投資額達數百億美元。借鑒國外經驗,盡快發展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已成當務之急。
目前,我國風險投資業麵臨的主要問題是:
(1)風險投資企業規模小、數量少、資金實力弱,形不成產業規模,因而難以在高技術產業化方麵起到明顯的作用。一些風險投資公司隻有千萬元、甚至幾百萬元資本,隻能支持一些投資少、風險低的短平快項目。受規模、實力的限製,無法進行組合投資、平衡投資來分散風險,缺乏抗風險能力,資金難以實現快速周轉。風險資本不足是風險投資事業不能盡快發展起來的主要原因。
(2)資金來源單一,社會化程度不夠。現有從事風險投資的企業,主要是銀行、財政、科技部門建立的風險投資公司,而由企業、私人、保險公司等建立的風險投資還很少。
(3)缺乏具有風險投資家素質和富有遠見的專門人才。風險投資家應是具有較強工程技術基礎知識,有金融投資實踐和高新技術企業管理實踐的“通才”。我國目前缺乏具有這種素質的人才。另外,現行人事管理體製也不適應這種人才的培養和成長。
(4)有關風險投資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尤其薄弱。
(5)缺乏健全的股票市場和產權市場,而這兩個市場是風險投資運行機製的基礎。目前我國的股票市場剛剛建立,能夠上市的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很少;產權交易市場不發達,高技術企業不能自由地轉換產權,很大程度上阻礙了風險投資業的發展。
當代國際社會的競爭是綜合國力的競爭,歸根到底是科學技術的競爭,為了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並在國際競爭中處於有利位置,必須借鑒風險投資的成功經驗,大力發展風險投資事業,推動科技進步。為此,我們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明確把發展風險投資作為推動科技和經濟發展特別是高科技產業發展的基本政策。製訂發展規劃,並納入國家中長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規劃。建立專門政府機構或指定部門負責製定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和協調服務。
盡快組建政府部門牽頭,由經濟、金融、技術、管理等專家組成的具有一定權威的高科技產業評估谘詢機構,為投資和貸款決策提供谘詢服務。
(2)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加緊培養具備金融、保險、企管、科技、經濟等方麵知識,以及預測、處理、承受風險能力的人才,以適應風險投資事業發展的需要。
(3)鼓勵、支持建立風險投資公司。結合我國實際,宜采用“官民”合辦的模式。國家注入適量資金作為啟動資金和擔保資金,采用股份製或發行債券,廣泛吸收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各方麵的投資,形成在國家統一規劃指導下,以市場調節為主的風險投資經營公司。
(4)加強宏觀調控與引導,製定各種激勵性政策,如資金注入政策、稅收減免政策、優惠信貸政策、風險補償政策等。製定有關風險投資公司的創立、管理權限、投資、運營、風險轉移等方麵的管理辦法。嚴格規定其經營目標隻為支持科技成果的轉化,堅持長期運作,不允許從事資金拆借、房地產、買賣期貨、炒股票等業務。
(5)加強對風險投資的宣傳,增加人們對風險投資的了解,充分認識風險投資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以及高風險、高回報的特點,以高回報率將資金吸引到高新技術事業方麵來,並在實際運作中,努力建立起風險投資的市場經營機製。
(6)保險公司是風險投資的主體之一,應采取措施促進保險公司開展科技風險投資業務,一方麵對風險投資進行擔保,一方麵直接進行風險投資,兩者互相依存、相互支持、相互促進。
(7)允許將少部分養老金、保險金及其他長期資金投入風險投資公司;允許風險投資公司發行債券,也可有選擇地引進一些外資。建議從目前科技貸款的規模中抽出一半左右作為長期貸款貸給風險投資公司,並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或由財政貼息。
(8)盡快製定《風險投資管理條例》,規範風險投資公司,使其運用有法可依,保障風險投資公司在資金籌集、項目選擇、知識產權維護和所有者權益轉讓等方麵的利益。經試行並積累經驗後再著手製定《風險投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