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8章 叁 成吉思汗(2)(2 / 3)

成吉思汗的法律規定了各類人員的權利義務以及違反規定時的處置辦法,如規定萬夫長、千夫長和百夫長們,“要在年初和年終時前來聆聽成吉思汗的訓誡(必裏克)”,回去後要實力奉行,管好自己的軍隊。“如果他們住在自己的營盤(禹兒惕)裏,不聽訓誡,就像石頭沉沒在深水中,箭射入蘆葦叢裏般地消逝得無影無蹤,這樣的人就不適於當首長。”“萬夫長、千夫長和百夫長們,每一個都應將自己的軍隊保持得秩序井然,隨時做好準備,一旦詔令和指令不分晝夜地下達時,就能在任何時刻出征。”“居民在平時應像牛犢般地馴順,戰時投入戰鬥應像撲向野禽的餓鷹。”“婦女在其丈夫出去打獵或作戰時,應當把家裏安排得井井有條”,應當擔負男子在家時所負的任務。禁止任何一個執事者將自己的職務擅自移交給別人,擅離職守者處死;構亂皇室,挑撥是非,助此反彼者處死。“凡諸臨敵不用命者,雖貴必誅。”法律反映了戰爭年代對不同人的要求,反映了明顯的軍事性和集權性。

成吉思汗的法律明確規定保護私有財產,保護繼承權,尤其是保護奴隸主對奴隸的所有權。如其中規定:“犯寇者殺之,沒其妻子畜產,以入受寇之家。有時則罰充八魯軍(猶漢之死士),或三次四次,然後免,其罪之至輕者,沒其資之半。”被盜馬匹在破獲之後,即應以九匹相同毛色的馬匹歸還原主。如無償還能力,可收其子女相抵,如無子女,應處死刑。在這裏,犯人的子女、生命隻相當一匹馬。成吉思汗法律還規定:捉獲逃奴、俘虜而不歸還其主者,處死。

成吉思汗的法律反對某些落後的、損人利己的意識,提倡急公好戰。其訓言曾道:“凡是一個民族,子不遵父教,弟不聽兄言,夫不信妻貞,妻不順夫意,公公不讚許兒媳,兒媳不尊敬公公,長者不保護幼者,幼者不接受長者的教訓,大人物信用奴仆而疏遠周圍親信以外的人,富有者不救濟國內人民,輕視習慣和法令、不通情達理,以致成為當國者之敵,這樣的民族,竊賊、撒謊者、敵人和各種騙子將遮住他們營地上的太陽。這也就是說,他們將遭到搶劫,他們的馬和馬群得不到安寧,他們出征打先鋒所騎的馬精疲力竭,以致倒斃、腐朽、化為烏有。教戒子弟勿使忘本,他們將穿戴織金衣,吃鮮美肥食,騎乘駿馬,擁抱美貌的妻子,但他們不會說:‘這一切都是由我們的父兄得來的,他們將忘掉我們和這個偉大的日子!’”

成吉思汗的法律中還保留了一些蒙古部落後的習慣和宗教色彩,如規定不許洗滌衣物,認為洗後晾曬天將發怒,引起雷擊等等;不能說吃食是不潔的,什麼東西都應該吃;吃食而噎者拉出去處刑。父親死後,兒子有權決定其庶母的命運,除生母外,可將其庶母收為妾或送給他人等等。

法律的不平等是成吉思汗法律的一個明顯特點,他規定一些那顏貴族享有“九次犯罪而不罰”的特權。那顏對其屬下則可以“隨意處分財產,且得處分其身體”。並規定對親者、近者以及神職人員都可以采取優待措施:“認識可汗的人,要交可汗親自處理,從輕發落;不認識可汗的人,一旦違反號令,則要立即‘典刑’。”對宗室親屬的處理則更加寬大:“我們的兀魯黑中若有人違犯已確立的劄薩,初次違犯者,可口頭教訓;第二次違犯者,可按必裏克(成吉思汗訓言)處罰;第三次違犯者,即將他流放到巴勒真-古勒尤兒的遙遠地方去。此後,當他到那裏去了一趟回來時,他就覺悟過來了。如果他還是不改,那就判他帶上鐐銬送到監獄裏。如果他從獄中出來時學會了行為準則,那就較好,否則就讓全體遠近宗親聚集起來開會,以做出決定來處理他。”成吉思汗甚至降旨道:“如果我的宗族中有人違背了劄薩,在未經與全體長幼兄弟們商議前,不得戕害他的生命。”法律懲罰的輕重,不是看罪過的大小,而是看與可汗關係的親疏遠近,這與漢族封建法律中的議親、議貴、議功、議賢等“八議”具有相同性質。後來又規定,被判處死刑的回教徒、神職人員,付四十金幣可以免死,這是對宗教人員實行的一種贖刑,目的是增加收入,緩和矛盾;漢人付一驢可以赦免,這並不是對漢人格外優待,隻是表明漢人的生命價值低,隻相當於一頭驢。

成吉思汗一再要求各級官吏認真遵守、努力貫徹大紮撒,成吉思汗道:“由於偉大的主的仁慈,我使用了這些律令,並推行了這些必裏克,因此使我們的安寧、歡樂和自由的生活一直繼續到現在。將來,直到五百年、千年、萬年以後,隻要嗣承汗位的後裔們依然遵守並永不改變在全民族中普遍沿用成吉思汗的習慣和法令,上天將佑助他們的強國,使他們永遠歡樂。全宇宙的主將降恩於他們,普世萬民將祈禱他們,他們將長壽享福。”成吉思汗又道:“如果隸屬於國君的許多後裔們的權貴、勇士和異密們不嚴遵法令,國事就將動搖和停頓,他們再想找成吉思汗時,就再也找不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