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貨》 股指期貨的經紀和自營業務(1 / 1)

1.4.2股指期貨的經紀和自營業務

所謂股指期貨的經紀業務,是指中介組織以自己的名義代投資者進行期貨交易。按規定,當前隻有期貨公司才能從事股指期貨的經紀業務。

所謂股指期貨的自營業務,是指各類符合條件的機構通過期貨公司或直接到中金所為自己買賣股指期貨。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符合條件的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和其他機構和個人都可以從事股指期貨的自營業務。其中部分符合條件的機構可以申請成為中金所的自營會員直接參與股指期貨自營交易。

作為股指期貨介紹經紀商的證券公司,可以將投資者介紹給期貨公司並為投資者提供期貨知識的培訓、向投資者出示風險說明書,協助期貨公司與投資者簽訂期貨經紀合同,為投資者開展期貨交易提供設施方麵的便利,協助期貨公司向投資者發送追加保證金通知書等,期貨公司向介紹經紀商(IntroducingBroker,IB)支付傭金。但IB不得接受投資者的保證金,不得變相從事期貨經紀業務,投資者仍然需要通過期貨公司來進行股指期貨的投資。

目前關於IB的具體規定尚未正式公布。待正式引入IB製度後,投資者將可以更加方便地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並享受周到的服務,IB也可以充分發揮資源優勢並取得穩定收入,期貨公司則可以實現低成本擴張。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