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收的基本製度由法律規定。稅收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或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有關稅收的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製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或者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製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3)有關稅收的部門規章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等部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製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其中,有些重要規章要經過國務院批準以後發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稅收法律的製定要經過提出立法議案、審議、表決通過和公布四道程序,稅收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製定要經過規劃、起草、審定和發布四道程序。上述程序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製度進行。

此外,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盛自治區、直轄市和某些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按照規定製定某些地方性的稅收法規。盛自治區、直轄市和某些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盛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製定稅收規章。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製度,中央政府不在這兩個特別行政區征稅。

中國現行房地產稅收和相關稅收基本法規目錄詳。

3.征收機關

中國的最高稅務機構為國家稅務總局,該局為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部級直屬機構,負責擬定有關的稅法草案,製定實施細則;製定稅收征管製度;組織實施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和國家指定的基金(費)的征收管理;管理國家稅務局係統的機構、人事和經費。局內設有辦公廳、政策法規司、流轉稅管理司、所得稅管理司、地方稅務司、國際稅務司(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司、征收管理司、稽查局、財務管理司、計劃統計司、人事司和巡視工作辦公室等司局級行政職能部門,每個部門下設若幹個處級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對國家稅務局係統實行機構、編製、幹部、經費的垂直管理,協同省級人民政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

(1)國家稅務局係統包括盛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區、地級市(區)、自治州、盟國家稅務局,縣、縣級市(區)、旗國家稅務局,征收分局、稅務所。征收分局、稅務所是縣級稅務局的派出機構,前者一般按照行政區劃、經濟區劃或者行業設置,後者一般按照經濟區劃或者行政區劃設置。

省級國家稅務局是國家稅務總局直屬的正廳(局)級行政機構,是本地區主管國家稅收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製定具體實施辦法。局長、副局長均由國家稅務總局任命。局內行政處(室)有辦公室、政策法規處、流轉稅管理處、所得稅管理處、征收管理處、財務管理處、計劃統計處、人事處、巡視工作辦公室、教育處和監察室等;直屬機構有稽查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涉外稅收管理分局(涉外稅收管理處);事業機構有信息中心、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機關服務中心、稅收科學研究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