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著是關於預防元老職務**的,姬信首先回顧了目前在元老中間存在的**現象,指出現階段元老的職務**呈現的特點是小額度,非現金,多以人情往來的麵貌出現。**的高發區目前主要集中在航運、商業貿易、建築業,主要表現形式為接受歸化民和土著饋贈吃請;不經手續隨意發包工程;未執行招投標程序銷售和采購商品;不經用人手續為歸化民安排和調動工作……
“……凡是過去犯有這樣或者那樣錯誤的同誌,元老院既往不咎,但是對第三次全會之後還不收手。繼續重複這樣錯誤的同誌,將執行必要的紀律處分。”
“這是要雙規的節奏……”梅晚忍不住說道。他就坐在距離蕭子山很近的地方。身為建築總公司的負責人,當然知道自家公司是“重災區”。“這是多幹多錯,不幹不錯。”
“梅總,話可不能這麼說,”沒等蕭子山開口,冰風說,“我看的確得整治整治了。現在也鬧得太不像話了:一個女孩子跟元老搞上了,七大姑八大姨都跟著雞犬升天。歸化民和土著都在動這個腦筋,一個個的正經事不專心,光想著怎麼鑽營:有女兒的想送女兒。年輕沒女兒的指望元老瞧上自己的老婆大姨子小姨子……”
下麵的話蕭子山沒聽清,不過光這幾句也夠讓他暗暗皺眉了。難怪在起草議案的時候姬信等人力排眾議,非要將紀律條例的事情提請大會審議。原來還有這檔子事!說起來元老多搞幾個女人不算什麼:子嗣多多益善。大不了辦公廳來撫養。由此敗壞了風氣就不好了。
雖說在本時空,靠女人鑽營上位不是什麼稀罕事,社會風氣對此也是認可的。但是元老院本身有改造社會風氣,建立“新道德”體係的理想。元老作為上位者,在這個方麵必須起到一定的引導作用。
姬信的發言引起了很大的爭論,首先是紀律條例這個東西讓許多人覺得不爽,似乎剝奪了元老們為所欲為的權力。不過多數人認為這個紀律條例還是可以接受的,畢竟一個元老毫無約束的話,他的為所欲為也會侵犯到其他元老的權益。正如許多元老曾經就元老不負刑事責任產生過憂慮:互相敵視的元老之間不能互相傷害,但是大可以通過侵害對方元老身邊的親近歸化民――諸如直接一槍斃了元老的生活秘書之類的――來惡心對手。
現在紀律條例裏明確做了說明。元老一旦被元老院榮譽法庭定罪,隻免除承擔刑事責任,不免除民事責任。同時在元老院內部執行紀律處分。有了處分記錄之後,將會在出任公職和行使元老權力上受到限製。這樣大幅度提高了元老“亂來”的成本。
姬信發言的第三部分是早就有元老提出過的《與土著關係法》草案。現在正式更名為《與歸化民和土著關係法》。這個法案將元老與歸化民和土著之間的各種民事關係用法律文件的形式規定下來。當然這一法律文件隻行使在元老院內部,對外不予公布。
《關係法》首先定義了元老、歸化民和土著。
元老。僅限於出生在舊時空的穿越者,目前仍舊存活者不論有無政治權力的,一律收入元老年鑒,總計522人。
歸化民,凡是在元老院治理下的本時空百姓,經登記入籍手續的,不論種族、民族、國籍、性別。均為歸化民。
《關係法》將歸化民細分為三類,依次享受不同的政治權力和公民待遇:
第一種是“元老家屬”,包括:元老在本時空出生的子女;元老有正式法律手續的歸化民配偶或同居關係存續中的生活秘書;元老在辦公廳辦理過收養手續的養子女。
第二種是直接為元老院服務,接受過淨化程序的幹部、工人(含農業工人)、軍人和學生。在黃區以外活動的,暫時不能接受淨化的,隻要符合上述條件的,亦可歸入第二種歸化民行列。由元老院購買,經過淨化的契約奴和元老私人擁有的奴婢亦在內;不包括從東南亞輸入的奴隸和判處終身苦役的囚犯。
第三種是在元老院公開統治下的,未接受過淨化但是已經登記入籍,正常繳稅的本時空土著。
土著,不在元老院直接統治下的本時空百姓均為土著。
《關係法》規定,元老與歸化民、土著建立婚姻或者同居關係的,必須向辦公廳進行報備;收養子女的亦需及時報備,未能及時報備的,元老院不承認其民事關係。
元老可以通過購買、繼承、陪嫁、饋贈等形式獲得奴婢。但需按章繳納奴仆稅。奴婢在地位上等同於契約奴,屬於第二種歸化民範疇內。元老院有義務有責任對奴婢進行淨化,並且接受政治保衛局的審查。奴婢隻允許在家務勞動中使用。不得用於生產經營活動。奴婢不得出售,不得轉讓。元老不再需要奴婢後奴婢由辦公廳贖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