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金融監管(2 / 3)

在金融活動和金融機構國際化進程中,金融監管還是單個國家政府的事情,既還被限製在國家主權地理區域之內。這就意味著無法對銀行的國際金融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管,從而麵臨監管真空的危險。

金融國際化加大了監管者和被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差異。本來監管者和被監管機構之間就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在金融國際化的過程中,大銀行的組織結構和業務結構日趨複雜,國際經營和交易業務大量以表外業務的形式開展,監管機構根本無法及時完整地獲取信息,這就使得監管者實施有效監管的難度越來越大。

國際金融業務的創新不斷突破現有的金融監管框架,使得監管機構麵臨嶄新的監管對象,導致監管部門無法進行及時有效的監管。

八。巴塞爾協議的目的及主要內容。

巴塞爾協議的目的是通過製定銀行的資本與其資產之間的比例,製定出計算方法和標準,以加快國際銀行體係的健康發展。

製定統一的標準,以消除國際金融市場上各國銀行之間的不平等競爭。

巴塞爾協議的主要內容有。

關於資本的組成。把銀行資本劃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檔。核心資本包括股本和公開準備金這部分,至少占全部資本的一半。附屬資本包括未公開的準備金,資產重估準備金,普通準備金或呆賬準備金。

關於風險加權的計算。協議製定出對資產負債表上各種資產和各項表外科目的風險度量標準,並將資本與加權計算出來的風險掛鉤,以評估銀行資本所應具有的適當規模。

關於標準比率的目標。協議要求銀行經過五年過渡期,逐步建立和調整所需的資本基礎。到一九九二年年底,銀行的資本對風險加權資產的標準比率為百分之八,其中核心資本至少為百分之四。

九。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主要內容。

必須具備適當的銀行監管,法律法規監管機構要有明確的責任目標和自主權等。

必須明確界定金融機構的業務範圍,嚴格銀行審批程序,對銀行股權轉讓,重大收購及投資等監管者有權審查,拒絕及製定相關標準。

重申巴塞爾協議關於資本充足率的規定,強調監管者應建立起對銀行各種風險進行獨立評估監測管理等方麵的一係列政策和程序,並要求銀行建立起風險防範及全麵風險管理體係和程序,以及要求銀行規範內部控製等。

必須建立和完善持續監管手段,監管者有權在銀行,未能滿足審慎要求或存款人安全受到威脅時采取及時糾正措施,直至撤銷銀行執照。

對跨國銀行業的監管,母國監管當局與東道國監管當局必須建立聯係交換信息,密切配合東道國監管者,應確保外國銀行按其國內機構所遵循的高標準從事當地業務。

十。新巴塞爾協議出台背景。

巴塞爾協議中風險加權的確定方法遇到了新挑戰。在信用風險依然存在的情況下,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對銀行業的破壞力日趨顯現。而巴塞爾協議主要考慮的是信用風險,對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考慮不足。

危機的警示。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和危機蔓延所引發的金融動蕩,使得金融監管當局和國際銀行業迫切感到重新修訂現行的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刻不容緩。

一是要盡快改進以往對資本金充足的要求,二是需要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以維護國際金融體係的穩定。

技術可行性。學術界以及銀行自身都在風險的衡量和定價方麵做了大量細致的探索性工作,在技術上為巴塞爾委員會重新製定新資本框架提供的可能性。

十一。新巴塞爾協議三大支柱。

最低資本要求。由三個基本要素組成。受規章限製的資本的定義,風險加權資產以及資本對風險加權資產的最小比例。其中有關資本的定義和百分之八的最低資本比差沒有發生變化,但對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問題,新協議在原來隻考慮信用風險的基礎上,進一步考慮了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