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居住和遷徙自由權最後還是寫進了1954年憲法。1954~1956年是我國曆史上戶口遷移最頻繁的時期,全國遷移人數達7700萬,包括大量農民進入城鎮居住並被企業招工(見《當代中國研究》2007年第4期)。可是,很快也遇到新問題。有人檢索法律文檔,發現從1955年6月到1957年12月,政府先後就“建立經常戶口登記製度”、“防止農民盲目流入城市”、“製止農村人口外流”等問題發布了7份政策文件,實際上限製農民進城。1958年1月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1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4年版,第18頁)從此,多了一個中文詞彙—“盲流”。由於防止、製止、禁止的重點是農民進城,所以這一稱號多半用來稱呼在城裏被看見的農民。
1975年在“文革”的高潮裏修憲,遷徙自由權被正式拿下。其實,早在1961年國家動員2000萬城裏人回鄉之後,城鄉壁壘就已經高高築起。“文革”後又來一場“我們也有兩隻手,不在城裏吃閑飯”的運動,外加2000萬知青和幹部再次出城入鄉,在實際生活裏早沒了影的遷徙自由,被從憲法文本上刪除,誰也不覺得不正常。
曆史轉了一大圈。再回頭看,即使毛主席本人在起草1954年憲法時沒有表示過反對意見,那種“認為人不能想到哪兒就到哪兒,得有製度;城裏人就是城裏人,鄉下人就是鄉下人,不能隨便來回移動”的觀念,在上層建築裏還是相當的有市場。是不是可以這樣看,與其把1954年遷徙自由入憲看成“正常的”、“成熟的”狀態,把後來該權利出憲看作是對神聖憲法準則的違背,還不如說公民在城鄉之間的遷徙自由還遠沒有被視為與生命一體的抽象權利。它隻能服從“種種不同的實際”,在某種情況下可以存在,在另外一種情況下則輕易被限製直至廢除。
遷徙自由權重新入憲,怕要另選一條路,即先從實際情況允許廣泛地重現該項自由、再經由觀念上的更新與抽象達成。
限製遷徙自由的理由
上文發送給編輯之後,又閱讀到一些有關遷徙自由的資料。急於告知讀者的是,早在宣告“公民擁有居住和遷徙自由”的1954年憲法發布之前,限製遷徙自由的政策和做法就已經出台了。所以,上文要修訂:不是1954年之後“遇到了新問題”,而是早在第一部憲法頒布之前,政府就著手限製遷徙自由。
先看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社會司於1950年11月26日發表於《人民日報》的一篇文告—“應勸阻農民盲目向城市流動”(收入於建嶸主編的《中國農民問題研究資料彙編》,第二卷下冊)。該文列舉了當時農民進城找工作的現象後,指出“必須大力說服農民,以克服農民盲目向城市流動的情緒”。至於必須勸阻農民進城的理由,文告點到“浪費國家許多錢財,影響社會秩序,而且給各地人民政府增加了許多不必要的困難”;同時,“對於農民來說也很不利,因為他們盲目跑到城市,一時找不到工作,便隻好賣掉衣服被褥等物,走上流浪的道路”。全文最可圈可點之處,是下麵這句話:“目前的勞動就業主要是解決失業問題,而農村的剩餘勞動力並不是失業者,他們有地種,有飯吃。”
兩年多後,1954年憲法尚沒有誕生,政務院於1953年4月17日發布“關於勸止農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提出“由於城市建設尚在開始,勞動力需用有限,農民盲目入城的結果,在城市,使失業人口增加,造成處理上的困難;在農村,則又因勞動力的減少,使春耕播種大受影響,造成農業生產上的損失”。解決的辦法,就是不但要“勸”,而且要“止”,包括“不得開給介紹信”、“動員還鄉”、“不得擅自到鄉村招收工人”等。
又過了不到一年,內務部、勞動部於1954年3月12日發布《關於繼續貫徹勸止農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查對了一下,1954年憲法通過的日期是同年9月20日,所以此指示早於憲法半年,內容無非是過往的政策還是沒有解決問題,所以必須進一步“勸止”。
這樣看,在公民遷徙自由權正式入憲之前,農民進城的權利在新中國的實際生活中已經受到了限製。問題是,1954年憲法寫入了遷徙自由權,是不是就此清理、審查、停止與憲法原則相違背的規定與政策呢?沒有。因為上文講到的從1955年6月到1957年12月,政府先後就“經常建立戶口登記製度”、“防止農民盲目流入城市”、“製止農村人口外流”等問題發布的7份政策文件,一以貫之地限製農民進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