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血戰到底”的懸念(2 / 2)

沒辦法,還是直接請教建成區的土地問題。原來劃入建成區後,政府征地早就開始。征地是把農民的土地經由征用環節,轉為國有土地,然後政府就可以使用和出讓了。這裏涉及“變性”,即改變土地所有製的屬性,從農民的集體所有,轉為國家所有。既然是改所有權,那就是國家對集體的關係。作為30年改革之果的家庭聯產承包,不過是集體內部關係的變革,說“長期不變”、“長久不變”、“永遠不變”,都可以。但遇上征地,要改所有權,那就對不起了,再不變也要變,而且一道命令就要變。

國家征地要給補償,數目多少、如何決定是一套問題,“還權賦能的由來”一文對此略有討論。補給誰,是另外一套問題。征集體的土地,當然補償給集體,這沒有問題。問題是集體由很多農戶組成,集體得到的補償款,如何在各家分配,構成當下我國城鎮化的一大分配問題。集體權利含含糊糊,代理人(幹部)容易上下其手,分配不公引發衝突,早就不是個別的現象。

調查的這個城鎮建成區,習慣做法並不是政府征用了誰家的土地(連同作物或上蓋的建築)就把補償發給誰家,而是政府把補償給集體,集體再在各家分配。但是政府征用的土地總是具體的,總是已劃給某某家的宅基地或承包地。問題來了:張三李四家的地被征,補償卻由集體所有戶分享,張三李四豈不虧了?辦法就是補償平分,損失也平分——集體各戶都給張三李四家調出點土地來,等於國家把每戶的土地都征用了相同的一份,然後給每戶一份相同的補償。

為什麼搞得這麼麻煩呢?征誰家的就補誰家的,不是簡便很多嗎?錯了。因為——這也是當地人教我的——政府征地補償政策一直與時俱進,不斷在變化。大的節點,1999年以前的《土地管理法》白紙黑字規定,征地補償不得超過土地原用途前三年平均年產生的20倍(注意,是“不得超過”,也就是法定上限,但沒有規定不得低於多少的下限);後來改為30倍,以及到2013年國務院要求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征地補償。加上各地的規定和實際執行,征地補償的水平變化更多。麻煩來了:張三家的土地早被征,按早期標準補償;李四家的晚被征,按新標準補償——公平何來?幹脆不論何時、何種標準的補償,凡征地一概各家均沾,那就在多變的政策麵前家家平等了。

要注意了,以上這個家家均沾的遊戲,誰也不得中途退出。原本每次家家均沾,就是因為以後也是家家均沾。中途變法,改為“征誰家補誰家”,原先的利益關係就擺不平了。至此我才明白,什麼叫“血戰到底”。原來那路麻將的玩法,要點是“每盤中一家和牌後牌局並不結束,而是直到和走三家或抓光牌城為止”!中途變戲,誰家和、誰家走,原先牌局裏吃虧的占便宜的,都不會放過他。

這樣看,村莊經濟不僅往事如煙,外人難以理出個頭緒來。更重要的是,那裏麵還存在種種微妙的債權債務鏈條,不是拿把快刀就斬得了亂麻的。確權的本意是劃清權利、減少麻煩、促進流轉。但魯莽從事,卻可能事與願違、適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