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確權”究竟何難之有?(2 / 2)

這段公案,城裏的讀者怕不容易完全明白。我們不妨暫且擱置,容我另外專文介紹和闡釋。避開農地不談,先將少受集體邊界變化影響的其他資源,比如農戶私房及其宅基地,沿著“劃清使用權、再劃轉讓權”的路數明晰產權,是不是容易一些了呢?

答案是也不盡然。為什麼?因為所謂農民私房,“私”的來曆多種多樣。按時間劃分,村子裏總有一小部分農家住宅是真正的祖宅,也就是這些人家祖上留下的家產。雖然確鑿的信息不詳,一般也不見產權文書,但在村民的記憶之中,該房產是張三還是李四的,總很明確。就我親見的實例,凡20世紀50年代急風暴雨的土改也未加觸及的私宅,即便很大,也是清清楚楚合法的民產。算上房前屋後,一戶人家占地論畝甚至數畝之大的,不多見,但還是有的。

土改或後繼政治運動再分配過的,是另一類農民私產。通常不會有祖宅那麼大,但私產邊界也清楚,畢竟超過半個世紀,好幾代人了,被“習慣法”承認的。現在有的專家喜歡拿一頂“主張私有化”的帽子套到別人頭上,他們或有不知,曆史上真正搞過全盤私有化的,是毛主席、共產黨領導的土改,結果是家家農民有份私產,且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的承認和保護。

再下來,我習慣以1962年畫線。此前,農民的房產是私產,所占宅基地也是私產。雖然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如火如荼,土改後受上引法律承認與保護的農地紛紛集體化,但“社會主義改造”講究的是“生產資料公有化”,房屋和宅基地乃生活資料,還談不到必須公有。但是,1962年以後就不同了。

這一年,中共中央通過了《人民公社60條》。毛澤東親自掛帥搞的,文件主要起草人則是後來大紅大紫再大黑的陳伯達。該文件不是法律——其實集體化、人民公社化根本就沒有一套法律,隻不過在當時,毛主席、中央文件比法律要大得多——但第一次明文規定:“生產隊範圍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員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第21條)。由此,原本私有的生活資料宅基地,就一下子被集體化了,且“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這樣一來,農民在1962年以後新得到的宅基地,以及在生產隊範圍內、原本作為私產的老宅基地,就一股腦兒屬於“生產隊所有”了。

但所謂“生產隊所有”,也沒有一套成形的穩定規範。其一,生產隊就不穩定,像“文革學大寨”,不少地方“窮過渡”到大隊核算製,生產隊被打亂了。其二,上文提到過的,無論大隊小隊,“集體”的邊界本身一直在變。其三,各地情況千差萬別,農民究竟從生產隊集體取得多大麵積的宅基地,根本沒有統一規範。最後也是最麻煩的,農村諸事,受“習慣法”支配,通常隻有口頭文學,沒有文本記錄!財產契書之類,差不多都是舊時代的象征,早就“紙船明燭照天燒”了。

所以即便1962年後,農民的住房和宅基地,也是占著便占著了。要論清楚的合法邊界、來曆與變更、契書憑證之類,還是談不到,也用不著,反正“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要那些勞什子有什麼用?

大體要到很久以後,國家才以政策手段幹預農村宅基地的分配。也許人多地少的約束太硬,農民建房占地的數量過多,所以國家終究深入到集體的這個財產部位,規定“禁止一戶多宅”,以及農民蓋房人均占地的數量杠杠。此杠杠一出,哪些房產屬合規占地,哪些屬違規多占,又是一筆不容易盤清楚的陳年老賬。

最想不到的,農村土地房屋資源的權利劃定,還受另外一重因素的製約。不好懂的,連我這個自認為對農村知道不少的,一時間也被搞得暈頭轉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