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如何應對改革觸發的深層風險(1 / 2)

話說成都自2003年從江浙一帶學回來“三個集中”後,抓住的不僅是由農轉工的產業變革,而且是城鄉資源的空間集聚。由此,“三個集中”就與農村土地流轉脫不得幹係,舉凡農地經營的集中、農戶居住的集中,以及工業項目向園區的集中,沒有哪樣事情不涉及農村土地的流轉。

麻煩也由此而起。以相對集中居住為例,考一個簡單的吧:張家老宅子為祖上所傳,今天核查人均占地350平方米;李家是人民公社時代新成家分得的宅基地,按政策人均占地35平方米;王家也是公家劃給的宅基地,但超政策多占了,人均100平方米。現在搞集中居住,問各家老房子的土地怎麼算?新宅按什麼標準配給?拆舊建新的利益補償又如何厘定?

講過了,“三個集中”自上而下由黨政主導。黨政者,手中握有強製執行力的權威主體也。經驗說,以強製力為後盾的工作機製一般缺乏耐心。特別是在“反正為了老百姓長遠利益”的場合,工作粗、急、猛,似乎很正常,也是幾十年的一貫製。基層的好事壞事,都是上麵急急忙忙推下來的。這些年盛行“末位淘汰製”之類的官員考核辦法,但凡扯到“中心工作”,辦得更加雷厲風行。

這套工作機製,在某些場合很受用。比如對付“非典”,太婆婆媽媽就不成,救災也不成,打仗就更應該講軍令如山了。這些場合需要快刀斬亂麻,離不開強製力。但是,遇到千家萬戶細細碎碎的實際利益,遇到人們的認知很發散、難有一致判斷的情況,非要指哪打哪,偏好整齊劃一、令行禁止,後果一般就好不了。所以,第一次聽到“三個集中”,我的直接反應就是一個問號:這些事務,提“集聚”可也,但“集中”就過於強硬了。

在《還權賦能:奠定長期增長的可靠基礎》(北大出版社2009年版)中,我們曾列舉在成都調查中接觸到的若幹現象,說明大規模推進“三個集中”,會無可避免地觸發農村的利益糾葛。這些現象是:在土地整治和掛鉤項目的執行中,經由“拆院並院”節餘出來的農民宅基地,究竟按什麼準則給予確認和補償?作為改革試驗,哪些村莊有幸被納入?選擇和決定的程序是否公開?可不可以允許不同村莊的農民公開競爭試驗準入的機會?千家萬戶拆除老房,涉及原先占用宅基地的麵積、位置、來源正當性等複雜而煩瑣的細節,差不多要翻起整部村莊的曆史,誰來甄別?怎樣給予權威的確認?對於建造在集體土地上的農民建築物,向來的政策是農民可以自用,但不準對外轉讓,改革與現行政策法規迎頭相撞,風險誰擔?還有,為了實現規模經濟而新搭建的農村股份公司,如何有效防止公司之公權入侵其股東即農戶家庭的私權?

這些細枝末節的麻煩與一項製度安排有關,這就是形成於國家工業化時代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製。要說明,此處的集體,不是以農民私產為基礎的合作社,而是以消滅農民私產為特征的類似前蘇聯的集體農莊。不少人以為否定了農民私產的集體,天然就是一種“公”的經濟,那是很大的誤解。個人之見,集體製最主要的特征,是名義上公有的權利極不清晰。

說一幅土地歸集體所有,究竟是什麼意思呢?第一個意思,就是這幅地屬於一群人共有。問題是那一群人的組成,常常會發生變化。像任何人類社群一樣,農村社區的人群,也是老的要死、小的要生,男大當娶、女大當嫁——組成集體的成員一直在變化:凡生出來的、娶進來的都是;凡死去的、嫁出去的就都不是。這套來自地廣人稀的俄羅斯傳統的“米爾”,究竟是否適用於中國,我們日後再談,這裏先記下一點:土地公有的那個集體之“公”,覆蓋的成員邊界隨人口變遷不斷在變。

“集體”的第二個含義,是土地資源究竟如何實際使用,並沒有一定之規。人民公社時代,以為公地非共耕不可,於是隊長敲鍾,集體出工,大夥兒一塊兒混。無奈這解決不了吃飯問題,逼出了一個包產到戶,才明白集體的土地也可以分戶經營。用今天的話說,土地使用權與所有權可以分離。不過,使用權還是要受集體所有權的糾纏:人口變動了,分戶的承包權要不要也變動?不變,集體不幹;變,還有什麼“家庭聯產長期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