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這套《新土地法》頒布之後,光化軍的土地即成型,再有外來人口遷入光化軍則不享受“民用地”的分配。《新土地法》頒布的第二天開始,所有到來的外來人口,若需要耕地則必須到官府申請租用“官府地”,“官府地”在佃戶交納十年的租金之後,可以以市場最低價將這塊土地完全購買下來。
“官府地”的作用其實就是增加官府的財政收入,李小魚和李旭中經過一番探討之後,在《新土地法》裏麵規定,“官府地”租金暫定為二十一稅。也就是每一年的收成取二十分之一做為租金。當然,租金每一年都會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但最高不會超過十一稅。
收取租金之後,官府就不再收取農稅。
農稅的收取其實並不是以地方政府為準的,因為地方政府收取的農稅早晚都是要交納到朝廷去。不過韓明瑜為了能減輕農民的負擔,鼓勵農業發展,決定由製置使府來承擔農稅。
當然,並不是所有農稅都是由官府承擔的,像“民用地”的佃戶並沒有租金的限製,他們就必須自己交納農稅。並且“官用地”十年之後被佃戶購買了之後,不用再交納租金了,那時候也得交納農稅。
不過這個消息依然讓使用“官府地”的老百姓感到鼓舞,如果十年之後官府租金比農稅要低,他們寧願繼續租地。
至於“軍用屯田”,自然就是采取“軍屯法”。士兵閑時就是農民,戰時則是士兵。所有軍用屯田的收入,交納十分之一給官府,再交納十分之五給軍隊,剩下十分之四則是士兵自己所有。
如果遇到緊急情況,比如士兵要進行長期作戰,這些軍用屯田要麼交給士兵的家眷來耕種,要麼交給普通農戶來承包。若是士兵家眷耕種,則收成軍隊收取的十分之四降低為十分之三,十分之五交給士兵家眷所有。若是承包給農戶,則所得的收成農戶可以取一半,剩下一半按照分成十分按照上述方法分納。
看起來士兵的屯田要比“官府地”還要苛刻,但是士兵每個月都有餉銀,作戰時也有軍糧,要比農戶有保障的多。“軍用屯田”最大的作用有兩個,一個是解決軍糧問題,這樣可以避免經常征用民糧;另外一個則是養活士兵家眷。
除此之外,士兵家眷屬於老百姓,也可以獲得“民用地”和租用“官府地”的。
所以說,在光化軍當兵的待遇還是很不錯的。
韓明瑜在看完了《新土地法》之後,覺得很不錯,隻是做一些細節上的修改,就同意頒布下去。這件事自然還是交給李小魚和李旭中去辦理,並且土地認領和分配的工作,也全權交給民政司這邊負責。
因為分配工作十分龐大,單單靠李小魚和李旭中兩個人,隻怕要花費五、六個月的時間才能分配完畢。因此李小魚和李旭中也按照幾天前韓明瑜的交代,積極的去找來一些幫手協助。
李小魚讓父親李夫子推薦了兩個門生來民政司出任幕僚,這兩個門生就成為了李小魚最早的手下了。雖然手下比上司年紀大,但無奈上司關係深厚,有李夫子撐腰,又有韓明瑜的信任,不得不讓他們服氣。
李旭中勉勉強強找了一個以前的同窗,雖然沒有明確是什麼職務,但是卻還是按照官府工作人員的身份在行事。
後來,韓明瑜索性將李旭中提拔為了製置使府判官,相當於製置使府的二把手。製置使府下麵幾個部門的總長全部歸判官節製。李旭中聽到這個消息之後,立刻誠惶誠恐、受寵若驚,連連來到衙門親自向韓明瑜推辭,說自己無德無能,不能接受這份職責!
韓明瑜當然知道李旭中並不是故意推辭,而是這個人處事太過謹慎,不像李小魚那樣說幹就幹。判官的權力大,責任自然也大,李旭中剛剛擔任幕僚還沒有三個月的時間,一點經驗都沒有,理所當然會有些承擔不下來。
不過韓明瑜依然向李旭中勸說了一陣,讓其放心的去上任,自己這個製置使照樣沒什麼經驗,依然是硬著頭皮邊學邊做。
最終李旭中隻得應承了下來。
從此之後,製置使府文治方麵的公務,韓明瑜大部分都分給了李旭中來打理,他現在將自己的工作中心放在軍事與基礎建設這兩個方麵上。
自從剿匪行動之後,他一邊等待著黑商隊的回應,一邊又開始履行對李夫子的承諾,讓李旭中在衙門內增設教諭司,聘請李夫子擔任教諭司總教諭。“教諭”原本是縣學的主政官員,當然並不是每個縣學都會有這個職位,通常隻有規模較大的縣學才會設立。
韓明瑜懶的再去想教育機構的名稱,又覺得籠統的稱呼教育司太俗氣了,索性就取名為“教諭司”,反正兩個字的諧音也差不多。
這天下午,在衙門的後院裏,韓明瑜接見了李夫子。兩個人寒暄一陣之後就各自落座了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