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史論文 宋代政府對買撲課額的征收、蠲免和使用(3 / 3)

第三種比較大的用途是軍費開支,從熙豐年間一直延續到宋末。南宋初年的買撲課額幾乎全部用於軍費。建炎三年(1129年)三月十四日,兩浙轉運副使王琮等言:“本路利源唯酒稅與買撲坊場課利亟收最多,近令逐旋起發應副車駕巡幸支用。”⑥建炎四年(1130年)十二月,四川地區“自(張)浚人蜀,盡起諸路常平坊場錢以贍軍”。⑦紹興四年(1134)冬,朝廷下令“江浙常平司預借一界買撲淨利錢應付大兵急闕”。⑧後來的諸路坊場錢仍優先供應軍費。宋代用於軍費的買撲課額具體使用多種多樣,有的購買軍事物資,如軍糧、戰馬和戰馬草料。熙寧年間就多次用坊場錢購買軍糧、草料。紹興十三年(1143年)春正月,川陝宣撫副使鄭剛中奏準:由成都府路提刑轉運司合樁坊場、鼓鑄、食茶稅錢三色再添其他錢湊足40萬緡,買馬18750匹。⑨有的用於修理城池。熙寧十年(1077年)八月,詔:“給河北東路坊場錢十萬緡,付轉運司增修霖雨所損州縣城、倉庫等。”⑩有的用於某些軍隊人員的薪酬。元祐元年(1086年)四月,詔:“府界諸路,按試差到弓手,合造銀楪子並支坊場、河渡、頭子錢,仍以一路通融應付,依元豐令。”⑧元豐三年(1080年)二月,詔:“司農寺借坊場錢十萬緡給開封府教大保長之費,以銷減退軍六指揮請受錢償之。”⑩

宋代買撲課額除了以上3種主要用途外,還用於一些臨時性的支出,這又有以下6種。1.治河費用。元豐二年(1079年)夏四月,詔:“司農寺出坊場錢十萬緡賜導洛通汴司,增給吏兵食錢,內以二萬緡給範子淵為固護黃河南岸薪芻之費。”②元豐三年(1080年)二月,在宋用臣請求下,神宗下詔“給坊場錢二十餘萬緡,仍伐並河林木,以足梢樁之費”,用於治理洛水人汴河至淮河水道。⒁2.治安費用。元祐二年(1087年),詔:“捕盜賞支坊場錢。”⒂淳熙四年(1071年)八月二十四日,太平州守臣言:“黃池鎮河渡從來係百姓買,是致盜賊出沒,難以禁止,乞從本州買撲抱認課利量立渡錢緝察盜賊。”從之。⒃3.熙寧新法所增吏祿。熙寧四年(1071年)正月二十八日,詔:“三司應買撲酒曲諸坊場每貫納稅錢五十文,仍別封樁,以祿吏人。”⒄盡管祿吏人的稅錢並非直接是坊場錢,但卻是因坊場錢而從買撲者手中征收的,也可以算做是買撲課額。4.賞賜錢,有地方政府賞賜錢和中央政府賞賜錢兩種。熙寧十年(1077年)七月,詔:“河北、河東、陝西五路常平免役坊場剩錢毋得起發上京及應副別路,惟留本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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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477,哲宗元祐七年九月丙戌,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第ll356頁。

②脫脫等:《宋史》卷184,《食貨誌下六·茶下》,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4498頁。

③徐鬆等輯:《宋會要輯稿》食貨37之23,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第5459頁。

④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81,神宗熙寧十年四月丁未,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6897頁。

⑤脫脫等:《宋史》卷182,《食貨誌下四·鹽中》,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4444頁。

⑥徐鬆等輯:《宋會要輯稿》食貨49之36,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第5651頁。

⑦李心傳:《建炎以來係年要錄》卷40,北京:中華書局,1956年,第750頁。

⑧李心傳:《建炎以來係年要錄》卷95,北京:中華書局,1956年,第1575頁。

⑨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72,神宗熙寧九年春正月戊寅,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6662頁。

⑩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84,神宗熙寧十年八月戊子,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6951頁。

⑾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374,哲宗元祐元年四月辛卯,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9069頁。

⑿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302,神宗元豐三年二月己巳,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7353頁。

⒀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97,神宗元豐二年夏四月庚戌,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7231頁。

⒁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302,神宗元豐三年二月丙午,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7354頁。

⒂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398,哲宗元祐二年夏四月癸巳,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第9706頁。

⒃徐鬆等輯:《宋會要輯稿》方域13之I3,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第7536頁。

⒄徐鬆等輯:《宋會要輯稿》食貨17之24、25,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第5095頁、第5096頁。

備邊賞。”①紹興三十一年(1161年)冬十月,借江、浙、荊湖等路坊場淨利錢380萬緡以備賞金。②5.買帛。“元豐以來,諸路預買綢絹,許假封樁或坊場錢,少者數萬緡,多者數十萬緡”。③6.禮儀支出。元豐三年(1080年)春正月,詔:“司農寺給坊場錢十萬緡下成都府造大駕鹵薄儀物,先給五萬緡不足故也。”④

四、結語

與過去相比,宋代的經濟發展,不論是從質的方麵還是從量的方麵,在中國經濟史上都開創了一個新的高度。導致宋代的經濟發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因素有多種。其中,宋代經濟中的市場化與政府調控適度相結合是不可忽視的因素。⑤以諾斯為代表的新製度經濟學派認為,經濟的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在於製度創新。而宋代的買撲製度,便是宋代經濟領域中市場化與政府調控適度相結合的一項重要製度創新。

買撲課額的管理對宋代政府的財政收支有著重要的影響,特別是在北宋中期至南宋初年宋代政府財政(包括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比較拮據的時候。也正是由於買撲課額與宋代財政收支的密切關係,宋代出現了對買撲課額的征收、蠲免和使用製度化管理的嚐試。盡管這種嚐試還不太成體係,但畢竟邁出了曆史性的第一步。

(責任編輯廖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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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83,神宗熙寧十年七月丁巳,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6936頁。

②脫脫等:《宋史》卷32,高宗9,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604頁。

③脫脫等:《宋史》卷175,《食貨誌上三·布帛》,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4234頁。

④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302,神宗元豐三年春正月丙子,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7345頁。

⑤李曉教授在其博士論文《宋代工商業經濟與政府幹預研究》(北京:中國青年出版社,2000年)中以市場調節和政府幹預的相互作用為主線,較為係統地探討了宋代工商業經濟的經營運行機製及其基本特征,並具體分析了宋朝政府對工商業經濟實施幹預的方式和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