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七四章、最後堡壘(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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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廳廳長肖子鑫多次親臨濱江市,而程貴陽等三人最後一個謎團,就是還有一把作案用槍支沒有到案,。

“要抓緊抓好,一定千方百計找到這支槍,消除一切社會隱患!”

這是肖子鑫的最新指示,市局專案組和省廳專家組也開始圍繞著這一問題進行工作。

最後一支槍!!五連發霰彈槍最終被起獲了。

在審訊的日子裏,每一步回憶起來都很艱難,但最難的好像莫過於讓程貴陽、吳榮貴和向左誌交待出涉案的兩支槍。

第一支殺害民警搶-劫的“五.四”式軍用手槍,在一次又一次的較量過程中,因為警方掌握了大量證據,最後吳榮貴和向左誌不得不供出藏匿地點。

而第二支槍!!五連發霰彈槍就不同了,雖說技術部門鑒定是一支霰彈獵槍,但由於沒有能夠讓三人低頭認賬的過硬證據,他們在這一點上又頑固地跟張鐵山等人進行了反複無常的抵賴和狡辯,相互推諉,都說不知道槍的下落,說不清作案後到底是誰把槍拿走了。

這怎麼可能。

事實上,他們這樣做毫無意義,他們不可能不知道案情已經清晰,他們自己對所犯罪行也供認不諱,手槍已起獲,他們即使不交待出另一支獵槍的藏匿地點,照樣可以結案,對他們的起訴與量刑也照樣可以進行。

然而,不知他們出於什麼樣的心態,在這一點上仍然咬牙堅持著,而劉支隊長的決心更大,不拿到最後一支槍,決不結案,不僅如此,他還要徹底搞清這支槍的來源。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但是實踐中,粗暴訊問、逼供、誘供甚至刑訊逼供的現象屢禁不止,導致多次爆出冤假錯案,極大地危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損害司法公正,對社會公平和正義造成巨大危害。

但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對刑訊逼供的處理卻很難,訊問一般單獨進行,如果實施了刑訊逼供,由於沒有第三方在場,很難收集刑訊逼供的證據而對違法者作出處理。

因此,這種天然的不對稱局麵造成了訊問人員暴力意識高漲,在沒有有力製度製約的情況下,訊問人員的暴力意識很容易逾越法律的邊界,被訊問人員在訊問人員麵前就好像待宰的“羔羊”。

此案不同,至始止終,劉海洋都嚴格控製。

這也是審訊常常遭遇挫折和腸梗阻的原因所在。

無論是程貴陽落網,還是後來的吳榮貴和向左誌被抓,在他們第一次接受警方訊問的時候,張鐵山都及時告之他們在偵查期間的訴訟權利:1、有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的權利;2、有自我辯護權;3、有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權利;4、有控告權;5、有申請回避權;6、有知道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的內容的權利,有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等等。

最後一個堡壘,最終拿下。

吳榮貴和向左誌供認說,獵槍是一年前他們去廣東打工時買的,當時,他們已經感到走投無路,下崗後越來越窘迫的生活,無時不在的壓力,讓他們無所適從,就想去廣東碰運氣。

可是,到了那裏才發現,打工也很難。

報紙和電視上常說,一些老板常常克扣工資,甚至根本就拖著不發工資,等於白給他們幹活,所以,他們拿著臨行前好不容易湊的幾千塊錢到那裏轉了一圈,白天到處瞎轉,晚上遇哪睡哪,不是擔心受騙上當,就是找的活不理想,手裏的錢也不敢隨便花,什麼活也沒找到。

結果,到廣州懷集以2800元買了一支雷明燈槍。

為什麼買槍,誰想到的。

吳榮貴悶頭不語。

向左誌說:

“活著沒意思了,我想到的,我說不行就買把槍帶回去吧!”

吳榮貴接著說:“對,是這麼說的,我明白他什麼意思,家裏有一把槍了,再買一把,反正也那麼回事了,兩把槍,幹事一人一把,膽也大,後來程貴陽來找我們時,我們就給他看了這兩把槍!”

怕上火車時被發現,後來他們是一路倒汽車、不吃不喝回來的,此外,二人還供認除一支獵槍外還有12發子彈,劉支隊長立即派張鐵山帶著他們到藏匿地點起槍。

在向左誌家的後牆腳從沙土下翻出一個方形布包,裏麵是一支殺傷力巨大的五連發霰彈槍和9發獵槍彈,經鑒定,該槍為製式獵槍,子彈為12號製式獵槍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