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位當事人在公司都相當優秀且紀錄良好,很難依經驗值看出誰是誰非。當時我將這件事定調為“沒有事實,隻有詮釋”。經過時日,人對記憶會有的選擇性遺忘或放大,因為各說各話,真相已經很難還原,此時找出真相已不是最重要的,反而是如何看待整個事件的態度與觀點。因此我覺得這件事情應該止於此,不應以找證據這種法律或司法的方式解決。因為我們是商業的夥伴,應以商業的方式解決,如果真要循此方法弄清楚的話,第一曠日費時,要去尋找證據簡直就是海底撈針。第二,就算找到證據,雙方關係也已經破裂了。夥伴關係應該是相互支持、長久信任的,吃虧或占便宜都不是單一事件可以衡量出來的。
在跟客戶主管的再次溝通下,很高興他接受了我的觀點,我們不再追究誰對誰錯,在能力下各自分擔了部份的費用。因為兩位窗口各自代表公司的立場據理以爭,花時間去找出誰是誰非並不符合經濟效益,“解決事情繼續往前走”反而是商業的雙贏之道。從這件事件雙方也學習到必須當下說清楚講明白或是有個書麵email確認,尤其有牽涉到金錢或約定的事實。
這個商業行為上的必然,並不是我們失去了前人“一諾千金”的價值觀,而是溝通這檔事,在這個年代,唉!有時候真是有理說不清,而且越說越迷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