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二、行長不便說出口的疑慮(1 / 3)

夏天在辦公室端詳著經王顯耀補充批示過的原湖貝金融服務社與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中遠期貸款合同。

合同標的為4000萬元,其中,1995年7月貸款1500萬元,95年9月500萬元,96年2月1000萬元,96年6月1000萬元。每一期對應還款期為滿一年,即到97年6月全部還清。

這是市民銀行接管後,莊宇總經理帶著夏天、卜一定當麵請示了信貸處馮老刀處長,他親口答應可以做,但是最好要有存款承諾,並在第二天由陳作業帶著信貸處的三個科長去看了建設三八大廈的地方後簽的合同。當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1000萬存款到帳後,金融服務社沒有給它做貸款,而是以營業部借款的形式補了50萬的利差給它。

這回陳善為又在王顯耀麵前提出來,說:“公司內部說我辦事不牢,花錢買存款,存款進去了,貸款出不來,盡辦傻事,也引起了大廈合作方的不滿。”

陳善為說完,拿出了一張複印滿進帳單的八開紙,向王顯耀介紹合作開發的艱辛。

當時,王顯耀看到這份中長期合同的內容中,訂定了分四次貸款的時間,可能造成日後扯皮,在合同的外邊框下方寫道:“附:每筆貸款實際貸放,另行辦理逐筆核貸手續。”

夏天看完合同正本,翻開第二頁,這是應馮老刀處長的要求,三八股份有限公司寫的《承諾書》,該書寫道:

承諾書

市民銀行暨湖貝金融服務社(支行):

就我公司在貴社(支行)存款6000萬元,貴社(支行)分期貸給我公司4000萬元貸款一事,我公司承諾如下:

1、我公司在貴社(支行)貸款期間,保證做貸款的資金頭寸平衡,存款為兩年期,貸款為一年期,如需展期,做到貸款不還,存款不提。

2、如萬一因急需,存款到期要通融使用的話,我公司保證調入足額存款補回貴社資金頭寸。存貸比保持70%。

謹此承諾。

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印)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話說王顯耀到任後,為了緩解與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糾紛,經總行口頭同意,已經於八月二日增加貸款350萬元給這個公司,以換取他們的繼續合作。現在,陳善為與王顯耀、陳作業又見麵了,銀行與企業的合作又可以繼續了。

夏天的直觀感覺是:叫這家公司組織一些存款難度不大,也許日後還能幫上什麼忙。

這天,夏天帶著深圳順風工貿集團公司的老總王豐收,敲開了王顯耀辦公室的門。

夏天說:“王行長,這是我們一個貸款客戶——深圳順風工貿集團公司的老總,叫王豐收,在我行貸款400萬元,是用觀瀾高爾夫球場旁邊的工業城抵押的,生意還是做得不錯。應該說,他們公司也是我們服務社正式開張的時候,從大門進來的第一個客戶。”

王豐收說:“我是正門來的第一個,但是貸款卻是第四、五十個,現在證明我們公司還行。”

王顯耀用柔和的目光看著王豐收,嘴上說:“為什麼呢?”

王豐收說:“夏經理不理我唄!他也是gd人,說我們老家那裏有兩種人,一種是打靶(槍斃)都會頂上去的,另一種就是騙子,騙到了錢就不見蹤影。……”

“我沒有這樣說啊?”王豐收還沒有說完,夏天打斷他的話。

王顯耀笑著看了夏天一眼,相信王豐收講的是真的。

“我們的貸款不是將到期了嗎?我想不要給大家難做,要展期、補存款什麼的,先來商量一下。”王豐收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