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截止債權申報期滿之日,共有11家債權人申報了債權,獲確認的債權總額為l791263.5元。本次清收回破產財產總計1100000元,均為深圳來昆有限公司在清水河土地合作項目的投資款。本次需優先撥付的清算費用為389820元,其中為債權人共同利益支出的費用1520元,聘用人員工資138300元,審計費用50000元,清算組報酬200000元。提存10512.48元,用於公告等項費用開支。本次可供債權人分配的破產財產699667.52元,分配比例為39.06%。
本院認為:清算組在對深圳來昆有限公司破產財產的清理、清收和分配過程中,沒有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行為。清算組提請認可追加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依照《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破產條例》第七十條和第七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苦幹問題的規定》第九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深圳來昆有限公司清算組提出的破產財產追加分配方案。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張中庭
審判員蔡曉歡
代理審判員曾波平
廣東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印)
二00五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李一鬆
夏天看後,覺得當初的主辦法官張中庭已署理為審判長,原來的書記員成為代理審判員,其餘組成人員並無變化。不管怎麼說,能執行一點錢回來,還是好的。於是,夏天簽了字。正準備離開時,杜小姐問道:“你知道卜一定的聯係電話嗎?”
夏天知道卜一定也是債權人之一,便回答說:“我們分開差不多十年了,開始的時候,他是東躲西藏,電話早就聯係不上了。”
“那好吧!”杜小姐例行公事地說完,夏天離開了地王大廈。
半年之後,夏天按照市中院民事裁定書的分配比例,獲得了追加分配款三萬多元。而因當年夏天遵從王顯耀意願將湖貝金融服務社投資給楊或然牽頭的“小鏟島石塊銷售項目”的310萬元中的20萬元申報在該破產案債權之列,市民銀行湖貝支行也按比例獲得了七萬多元的追加分配。
可以這樣說,這次遲到的分配,在當初案件執行難的現實條件下,不失為法院的一次積極嚐試。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張中庭——這位長得稍顯矮小,其貌不揚,看似老實本分,當年在庭審中頗能聽得進當事人意見與建議的主辦法官,在本案辦結不久,即被市反貪局專案人員從其工作崗位上帶走,專案人員在現場檢查其辦公室時,在其抽屜裏搜點出現金六萬多元。此事在全市傳開後,人們對他經辦的案子做了不少聯想。就拿深圳來昆有限公司破產案來說,疑竇也不少:這家公司應該破產嗎?它彙劃到清水河公司的投資款,在第一次分配時也向債權人交待過,當初為什麼拿不回來,而曆經近十年後卻又柳暗花明?還有,一個案子前後分別聘請了兩家律師事務所、一家審計師事務所,拿回來的110萬元,用於律師、審計的費用與工資支出竟高達38萬元,占追收財產的34.5%,這不能不說多少有點誇張。究竟裏麵有什麼貓膩,局外人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