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爭與妥協 麵包房老板為什麼反對8小時工作製?
總的來說,大人物推動了曆史進程。但總會有某些機緣巧合讓一個小人物在某個時間節點上,以一個有意或無意的舉動,名垂千古,穿插在他所處時代的“史記”裏,成為眾多大人物本紀、世家、列傳中的點綴。約瑟夫·洛克納就是這樣一位影響美國曆史的小人物。
在紐約州尤蒂卡市的一個街角,約瑟夫·洛克納苦心經營著一家幾十平方米的麵包店,他從父親那裏繼承了這個小小的麵包店,雇傭著3名麵包師傅為社區的居民提供一日三餐的麵包。生意好的時候,他和麵包師傅們會一直忙到很晚,在工作間打地鋪湊合一夜。洛克納從來沒有預想過,像他這樣兢兢業業的小本生意人會惹上官司,更不可能想到後人會用他的名字命名一個“時代”、命名一個“主義”。
1901年的一天,剛剛開門營業的洛克納,迎來的不是顧客而是警察。他被舉報作為雇主違反了相關勞動法律,讓自己的雇員工作超過法律所允許的時間。按照紐約州在1897年通過的法律,麵包坊的工人每天工作不得超過10小時,每周工作不得超過60小時。在兩年前,洛克納就因為違反這項規定而被處以20美元罰金。當洛克納再次違反這項規定之後,縣法院判處他50美元的罰金。
洛克納終於憤怒了,他想不通,為什麼政府要管他和麵包師傅之間的事。他決定向政府叫板,挑戰紐約州的這項勞工立法。在任何國家、任何時代都會有屬於自己的“秋菊”,因為自身被侵犯的利益執拗地向權力叫板,隻是為了討個說法。在長達四年的“上訪”和紐約州法院兩次維持原判之後,他最終在聯邦最高法院打贏了官司。
1905年4月18日的《紐約時報》用並不太長的版麵報道了這個終審結果:“4月17日,聯邦最高法院今天裁定,紐約州確定該州麵包店工人每天工作不超過10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60小時的法律是違憲的。”宣布這一判決結果的佩克哈姆大法官說,雇員或許希望通過額外的工作掙些加班費,但這條法規卻禁止雇員掙這筆錢。這必然與雇主和雇員之間簽訂合同的權利相抵觸。簽訂有關自己工作合同的一般權利是個人自由的組成部分,受聯邦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保護。根據這項條款,任何一個州不經過正當的法律程序,都不能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
聯邦最高法院不僅保護了洛克納的50美元財產,還判定紐約州的勞工法因侵犯契約自由而無效。和美國曆史上眾多引發爭議的判例相同的是,聯邦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投票的結果依然是5∶4。這個非常接近的結果往往顯現的是這樣一個背景:在那個時間節點上,對於同一個問題,社會上有兩種思想激烈博弈。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紐約州政府向法庭提供了一份醫學證據,證明不衛生的麵包烤房、高溫、灰塵、蒸汽、手工揉捏所帶來的疲勞,以及糕點原料所發出的怪異氣味等,使得麵包師容易患上縮短壽命的肺病。因此,為了保障麵包師的身體健康,必須對勞動時間進行限製。而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認為,不能以保護麵包師的健康為由,幹涉公民的職業自由、契約自由。最高工時法限製了具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獲取生活收入的勞動時間,是對個人權利的粗暴幹涉,紐約州的最高工時法是一部剝奪公民財產權的惡法。
有趣的是,當年積極推動紐約州對麵包師傅工作時間勞工立法的人和後來在法庭上擔任洛克納律師的人都叫亨利·魏斯曼,對,就是同一個人。隻不過他原來的身份是美國麵包師傅工會幹事,而現在的身份是一家麵包房的老板和兼職律師。
《紐約時報》在1905年4月19日對魏斯曼的專訪中,披露了這個“被屁股決定了腦袋”的人的心路曆程:“當我年輕時,當時我是麵包師傅,並且是全國麵包師傅組織的幹事,我以為勞工總是對的,當時我滿懷激情和理想;後來我當上了麵包房老板,並在理智上發生了革命性變化,看到我當年成功促使通過的法律對雇主是不公平的。我從勞工的圈子裏退了出來,因為我不願意繼續對那些顯然錯誤的法規表示讚成。”
魏斯曼的思考至今依然折磨和考驗著美國政客的政治立場。在2008年總統競選如火如荼的當口,拜票中的民主黨候選人奧巴馬在大街上碰到了管道工喬,長得五大三粗的老喬向奧巴馬提出了這樣一個尖銳的問題:“我正準備盤下一個公司,自己當老板,可是你的主張卻要我交更多的稅,那是不是意味著我不應當冒這個險?”共和黨候選人麥凱恩敏銳地抓到這個細節,他在演講中向喬喊話:“我的政策會支持你的創業,減免你的稅,讓美國人有機會實現他的美國夢。”對喬的態度成為美國兩黨政治態度的分水嶺。奧巴馬最後的當選充分說明:大多數美國人對於捂緊自己口袋的希望,大於成為一個小老板實現美國夢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