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又有區別。《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八戒插嘴說:“犯罪的過失可以分為兩種,即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過於自信的過失,它們的區別主要在於其認識因素的不同。所謂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後果,卻因為疏忽大意而未能見到。所謂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將可能發生某種危害後的後果,卻又輕信這種結果是能夠避免的。”
觀音又問:“那麼過於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有什麼異同?疏忽大意的過失又與意外事件有什麼區別?”
八戒想了一下,繼續說:“過於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在其認識與意誌因素方麵都有相似之處:首先,它們的行為人都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後果,即他們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將會發生的後果都有著明確的認識。其次,從意誌因素來看,他們都不是主動追求或希望危害結果發生。它們的不同之處在於:過於自信的過失不但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而且希望並且相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發生,危害結果的發生是違背行為人的意誌的;間接故意的行為人雖然並不希望危害後果產生,但又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漠不關心,持放任態度,危害結果的產生並不違背其意誌。
《刑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後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這種情況是意外事件。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的相似之處在於,他們都未能預見到危害結果的發生。其區別在於,未能預見到危害結果的原因不同。疏忽大意的過失者負有預見的義務也有預見的能力,卻因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未能預見,其主觀上是過錯的;意外事件中行為人未能預見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因為該結果的發生已經超出了行為人的認識能力的範圍,行為人不可能預見到。”
聽著他們的回答,觀音頻頻點頭,讚許地說:“不錯,答得都很好。我再出一個問題。甲公司因侵犯乙公司的商標權被法院判決賠償乙公司損失10萬元。該生效判決強製執行完畢後不久,乙公司的注冊商標因不具有顯著性被依法定程序撤銷。據此判斷,下列說法哪一個是正確的?A.甲公司有權直接申請法院執行回轉。B.甲公司有權在原判決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再審撤銷原判決。C.甲公司無權直接要求乙公司返還10萬元。D.甲公司有權要求乙公司賠償損失。”
沙僧說:“答案應是C。《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拒不返還的,強製執行。執行回轉應重新立案,適用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第一百一十條:執行回轉時,已執行的標的物係特定物的,應當退還原物。不能退還原物的,可以折價抵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製執行。”
觀音緊接著問:“再出一個問題。甲向乙借款5萬元,並以一台機器作抵押,辦理了抵押登記。隨後,甲又將該機器質押給丙。丙在占有該機器期間,將其交給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費而被丁留置。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A.乙優先於丙受償。B.丙優先於丁受償。C.丁優先於乙受償。D.丙優先於乙受償。”
沙僧說:“答案應是B、C。《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九條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觀音滿麵笑容,對唐僧說:“好啊,你們這一路沒白走。沒想到過了一千年,你們的學習能力仍是這麼強。”
唐僧謙虛地說:“都是托菩薩的福。如果沒有你的指點,沒有你贈的金詞典的幫助,我們現在肯定還是個法律白丁。”
悟空問觀音:“你這是去哪,不會是專程來考我們的吧?”
觀音點了點淨瓶中的水,笑眯眯地說:“我是來取金詞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