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6章 分權相製(2 / 2)

所以實際上國家的最高權力是掌握在‘群相’的手中,而政事堂才是最高權力機構。趙昺久煩於政事,因此早就一改日日早朝,為五日小朝、朔望大朝。那麼正好借此形成旬日開政事堂議論國家大事,朔望召開大朝會,如此是官員可以有更多的時間處理公務,而不是天天拜見皇帝。而他自然也能偷閑,參加大朝會更多的是表明自己還活著,仍然是國家的最高元首。

能夠參加政事堂會議的,趙昺設想分為三種:一種是日常會議,另一種是常務會議,再一種是擴大會議。

日常會議由中書門下省左右兩相、尚書省左右兩相、知樞密院使及禦史台禦史大夫參加,對國家日常政務進行討論,做出決策後形成文書報皇帝審核批準後執行,輪流由中書門下省和尚書省主持討論;常務會議則由皇帝參加並主持,對近期發生的重大事件進行討論和做出決策。

至於擴大會議,就是對常務會議上有較大爭議難以做出決策,或是在突發重大事件,需要相關部門提供參考意見或參與決策時,將增加參會人數,聽取他們的意見,並參與表決。而為了避免出現混亂,趙昺吸取前人的經驗,認為必須限定參與人的資格。

當然無論哪種會議,在出現爭論時,他保留了‘拍板’的權力。而趙昺也讓樞密院保持了獨立性,防止相權侵奪軍權,又讓武人有了參與政事的機會,從而防止文官不顧實際情況,妄自發動戰爭或裁撤軍隊,減少開支,給國家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而皇帝將軍權完全掌握在手中,也能夠平衡朝局,保證權力鬥爭中多一張底牌。

對於司法機構,趙昺基本沿襲了過去的慣例。商周時期,中央司法官之名為大理,即“整理律法之官”,此“大理”非雲南大理自治州的那個“大理”。至秦漢時期,大理改名為“九卿”中的廷尉。廷尉的職能是掌管天下刑獄之事,廷尉的辦公之處又叫廷尉署。

但是從漢代的幾個皇帝,如漢景帝和漢獻帝就想著搞複古運動,將廷尉重新改為大理,不過每次改完又改回來了。直到北齊時期,皇帝最終將廷尉改名大理,並冠以“寺”之級別,使得大理寺正式成為中央司法機關,位列“九卿”之一。

論職權,到當時為止,審判、核查的司法職權都是掌握在大理寺之手,機構設置比較簡單,能夠改變其決定的也就是皇帝了。隋唐時期開始實行三省六部製,中書、門下成為中央機關,而六部之一的刑部主管典獄刑罰之事。

按理來說,刑罰之事應該由刑部包辦了,但是在這時,刑部還隻是一個做司法行政工作的機關,較少裁決具體案件。大理寺非但沒有被取消,反而職能與構架更加完善,與刑部和禦史台共稱唐代司法“三法司”。按照唐律,大理寺卿的品級為從三品,要比正三品的刑部尚書級別低一級,他統籌整個寺內的刑偵審案,少卿則協助寺卿工作。

正是由於大理寺負責刑偵審案司法工作的特殊性,人們又酷愛聽推理偵案故事,所以很多偵探題材古裝劇中,大理寺出鏡率非常高,形象可謂深入人心。而為現代人熟知的唐代名臣狄仁傑,他就曾經在大理寺任從六品上的寺丞,負責核查來自全國各地上報的案件,一年清理上萬案件的壯舉就是在這時完成的。

一句話歸納,大理寺卿組織大理寺成員審理案件,如果罪行到了需要流放或判死刑的程度,就要報請刑部和中書門下省複核。除了本職工作外,大理寺常與刑部和禦史台,一起審理複雜疑難案件,被稱為“三司推事”,後世所謂的“三堂會審”就是由此而來。

可以看出,大理寺在以大理寺卿為首的框架下開展工作,與刑部和禦史台實行了職能分工:大理寺主管審案,給嫌疑人判處刑罰;刑部則負責司法行政工作,對大理寺的司法程序進行監督,判斷是否按大理寺的意見做決定,但是很少參與具體案件的審理;而禦史台則負責監察和糾劾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