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7章 審慎而行(1 / 2)

在這裏可以發現,唐時大理寺的權力被分割了,但是職權更加細化與完善,在司法審判工作中有較大的自主權。當然了,死刑案件等重大司法案件是需要上奏皇帝決定的,皇帝掌握最終解釋權。唐代以大理寺為代表的三司製度已經比較完善

到了宋代,刑部的職權範圍更加擴大,不再隻做司法行政工作,而是直接複核大理寺審理的案件,又給大理寺的司法活動增加了一層限製,平衡了三法司的權力,而宋時又增加了一個司法機關——審刑院。

審刑院是宋朝初期就設立的審判複核機關,同時享有部分的審判權。審刑院也稱“宮中審刑院”。它的設立是皇帝為了加強中央集權而在司法領域采取的措施。其的職權原來都屬於大理寺和刑部,剝奪了這兩個司法機構的權利,目的也是為了加強對這兩個司法機關的監督。

審刑院長官為知院事,需要奏報皇帝的各種案件,先由大理寺審理,再報到審刑院複核,由知院事和其他屬官商議,定出處理意見再由中書呈報皇帝決斷。而趙昺最初是想實施司法獨立,以刑部負責偵辦案件,並進行初審。再以大理寺對案件進行複審,而已審刑院對案件的偵察和審理進行監督。

但是趙昺想想又放棄了,因為他以為在封建體製,以人治為根本的社會下實現司法獨立很難,且這三個部門都存在著被裁撤的風險,而時時麵臨生存危機的機構,你讓它能安心辦事也是很難的。

這當然不是空穴來風,大理寺在元代的變化則更加明顯,由於當時中央行政架構與唐宋時期大有不同,中書省、樞密院、宣政院等機關掌控了國家的司法行政工作,大理寺一度被取消或並入刑部當中,即便後來複設大理寺,也沒有把它當作一個中央審判機關來對待了,大理寺麵臨消失在曆史長河中的危險。

明朝雖然重建大理寺製度,但是大理寺的職權發生了重大變化。明朝推翻元廷後,朱元璋重設“三法司”,並下詔改建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審刑司,五軍斷事官署等衙門於南京太平門之外。他直接讓大理寺卿的級別升至正三品,掌管審讞平反刑獄之政令。

也就是說與刑部的職權調了位置,讓刑部負責審判,大理寺負責複核,與宋代剛好相反。而且在洪武年間,大理寺一會兒被改成磨勘司,一會兒直接取消設置,看似隨心所欲,實際上是在將大理寺的司法職權進一步分割到刑部等其他部門之中,以便於加強皇權。

明成祖朱棣即位後鞏固了大理寺的設置。在遷都北京後,南京也留下了一套一模一樣的朝廷機構,因而成祖在北京和南京都設置了左右兩寺,分別設寺正一員,評事二員,以協助大理寺卿進行工作。從此之後,大理寺正式變成負責複核案件、平反冤獄的司法機關。

明代的“三法司會審”製度也進一步完善:唐朝的禦史台變成了都察院,刑部、都察院主要負責初審案件,大理寺主要負責複審案件。十分重大複雜的案件,則在三法司的基礎上會同六部尚書與通政使司共同會審,謂之“圓審”,也稱“九卿會審”。

清朝在明朝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司法體係,創設了秋審、朝審等製度,讓大理寺參與,不過大理寺的職權和明朝基本無二,隻是品級降為正四品。到了清末光緒年,受維新運動影響,大理寺改為大理院,大理院正卿品級升到了有史以來的最高品。但清朝氣數已盡,不待司法改革開始便滅亡了,大理寺也徹底退出了曆史舞台。

因此從曆史發展的角度來看,尤其是在人治為政治主體的封建社會,趙昺以為別說一步到位的推進到法治社會,就是後世法治依然有漫長的道路要走。基於這種判斷,他以為在這種極為惡劣的環境之下,幾個司法機構的生存都會受到威脅。

而法治是維持社會和諧及保證製度延續的重要措施,趙昺也隻能走曲線救國的方法,將三個司法機構分別劃入三個主體部門。這樣即便以後發生變故,因為各方為了平衡權力,也會極力保護手中的這個重要部門,避免在朝爭中被裁撤。

盡管這個方法很齷齪,但是趙昺也很無奈,社會的進步從來不是一蹴而就的,總需要一個發展和演變的過程,甚至會十分漫長和艱難。但終歸要有人去做,趙昺此刻就是邁出的第一步,他不敢保證成功,隻希望給後人留下一條路,甚至也許隻是一個想法,那就足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