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質證到證人證言時,孟浪說:“幾個證人證言都證明,被告人田蓉與被害人馬非發生了激烈的爭吵,並且田蓉說出了馬非搶奸她的話,根據證人證言,這足以證明,馬非在此之前曾經搶奸過被告人,被告人作為一名女性,如果馬非沒有搶奸她的話,她不可能當著眾人的麵講出這種話來,被害人馬非不讓被告人離開,這從側麵說明,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並沒有非常親密的男女朋友關係,被告人因為這件事反應激烈,也間接證明之前馬非是搶奸她,試想如果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有著激烈的衝突,僅僅因為一點瑣事,被告人就拿刀相向,有違常理。正是因為之前被害人搶奸過被告人,被告人才會反應強烈,發生了殺人事件,雖然現在由於被害人已死,沒有證據證明搶奸事實的存在,但是從被告人的供述當中,也可以認定這一搶奸事實是客觀存在的,請合議庭在審議本案時,能夠將此作為一個從輕的犯罪情節加以認定。”
孟浪經過深入的了解和考慮,推翻了之前的判斷,認為馬非極有可能是搶奸了田蓉。雖然田蓉事後沒報警,事後要了馬非三百多塊錢,這都不能說明,馬非沒有搶奸田蓉。
隻能說田蓉當時比較蠢,或者說要麵子,不想讓人知道這事,再者,事情過去就過去了,追究這些事也沒什麼意義。
但如果馬非沒有搶奸田蓉,兩人之間是自願發生性關係,且不說這不符合常理,就是符合常理,兩人是一夜情,那麼田蓉在事後不太可能說出馬非搶奸她的話,田蓉從來沒有報過警,不存在想誣告陷害馬非的可能性,與馬非進行爭吵,她也沒有必要把這事說出來,而且當時還有好幾個男人。
田蓉事後隻所以還會找馬非,那是她覺得事情過去就過去了,就當是一夜情發生了,這說明她的法律意識淡薄,一個女孩子出門在外打工,性格又有些大大咧咧,便出現了這種情況。
然而當馬非不讓她離開酒店時,這就讓她無法忍受了,而她反擊的方法就是把這件事情給講出來,以便讓馬非知難而退,然而馬非不但沒有知難而退,還向她索要給過她的三百多塊錢,這無疑就更刺激了田蓉的心理,導致她失去理智,用刀刺死了馬非。
如果沒有之前的搶奸行為,僅僅是馬非不讓她離去,她斷不會因此而拿刀相向,把馬非給刺死,所以田蓉在供述中說,當時她想起馬非搶奸她的事,便一氣之下刺向了馬非,這不是她的推脫責任之語,而正是她當時心理的一種反映。
沒有無緣無分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地恨,馬非種下了惡根,才會出現他被殺死的報應,田蓉殺人固然要承擔責任,但是馬非自身也有著嚴重的過錯,因此,應當對田蓉從輕處罰才是。
孟浪在法庭辯論的時候,便講出了這個觀點,法官聽了,也是連連動容,在此之前,大家覺得一定是田蓉是一個狐狸精,自願跟馬非發生了性關係,不然,怎麼會找馬非聯係她前男友,來幫忙解決她與前男友之間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