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浪立刻反駁道:“請公訴人不要老去關注她們事先相商的情況,要從整個案件的整體來看,她們在案發之前相商,那個時候,她們並沒有提出要怎麼教訓曹某,而且她們這樣相商,也沒什麼不妥,試想一個女人老是受著一個男人的騷擾,難道還不允許她想辦法製止這種情況嗎?還不允許她反擊嗎?而且在我們日常的觀念當中,男人給女人錢很正常,對不對?女人問男人要錢也很正常,是不是?特別在有男女情感糾紛的事情當中,女人開口向男人要錢,非常正常。而且她們三人是同事,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並不是真的想敲詐曹某的錢,如果她們有這種意識,就不會主動報警了,誰會主動把自己往監獄裏送?這就說明在她們的腦海裏,根本沒有敲詐這兩個詞,她們就是想讓曹某出點血,讓他以後不要再騷擾她,她的目的是這個,而不是真想去敲詐曹某錢,希望法庭能明白這一點。”
公訴人聽了他的話,卻是又說道:“如果照辯護人這麼說,那麼仙人跳也不是犯罪了?受害人在此之前也與當事人發生了性關係,問受害人要錢,也不是敲詐勒索了?”
孟浪聞言說道:“仙人跳與本案有著根本的不同,仙人跳是一個純粹的敲詐勒索,在此之前受害人與犯罪嫌疑人之間沒有任何的聯係,不存在情感糾紛,他們的目的就是為了求財,而本案的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真正目的不是求財,而是想製止曹某以後對第一被告的騷擾,當曹某拒絕支付錢財的時候,第一被告才提出要告他搶奸,而她這樣做的目的,也並不是非想讓曹某給錢,也是為了阻止曹某以後再騷擾她,當曹某還是不願意給錢的時候,第一被告認為自己的自尊受了損害,因而才報了警,試想哪個敲詐勒索犯會選擇主動報警自投羅網?”
孟浪這樣一說,公訴人又說道:“有的被告人並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她們選擇報警也是有可能的,並不能證明她們沒有敲詐勒索的故意。”
孟浪聽了,道:“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犯罪行為,不代表著不知道自己行為不當,而本案中,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均不知自己的行為不當,反而認為曹某的行為不當,如果她們知道自己的行為不當的話,她們怎麼可能選擇報警呢?如果她們認為自己的行為都不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她們怎麼可能有犯罪的故意呢?在她們的心裏,向曹某索要錢財就是一種情感上的糾紛,想懲罰曹某一下,根本沒有敲詐勒索曹某的故意,因而二被告人的行為應當屬於無罪。”
跟公訴人辯論了半天,整體上孟浪占據了優勢,而公訴人隻能機械地理解二被告人說過要告發曹某搶奸的話,因而就是一種敲詐勒索,這就把朱女士與曹某之間的情感糾紛給完全撇開了,割裂了二行為之間的聯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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