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浪認為朱女士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為她認為曹某與她發生了性關係,就應當給她錢,雖然這種要求可能不太合理,但是反映了她主觀的一種看法。
也可以把朱女士的這種要求看成一種精神上的補償,而精神補償是無價的,對不對?如果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敲詐勒索肯定是構不成了。
就好比男女朋友之間談戀愛,發生完關係後,女的向男的索要錢財,如果男的不給,女的一生氣說你不給我錢,我要告你搶奸,這種情況一般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而應當看作是男女之間的情感糾紛。
敲詐勒索的行為邏輯是這樣的,我先抓到你的把柄,然後以此為手段敲詐你,但如果反過來,先是因為別的原因問你要錢,由於你不給,才采用敲詐的手段,這兩種情況還是有區別的。
前一種是純粹的敲詐,而後一種則是暗含兩人之間有著內部的糾紛,當然,如果內部糾紛實際不存在,那還是一種純粹的敲詐。
而拿本案來說,朱女士與曹某之間是有著感情上的糾紛的,在這種情況下,認定她有敲詐勒索的故意,就有些不太合適了。
孟浪講出了這樣的觀點,公訴人就批駁說:“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事先有預謀,說要教訓曹某,這充分證明她們兩人有著敲詐勒索的故意,而不是純粹的情感糾紛。”
孟浪聽了,便又辯解道:“既然認定她們兩人要教訓曹某,那說明曹某有過錯,既然曹某有過錯,向他索要賠償有什麼不可?試想,如果第一被告不跟曹某講,我要告你搶奸,而是說因為羞愧難當,她要去跳河自殺,這算不算是一種威脅?曹某在這個時候,因為擔心第一被告真的去自殺而給了第一被告錢,第一被告算不算是敲詐勒索既遂了?敲詐勒索必須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認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應當采取主觀說,要看當事人主觀上有沒有敲詐勒索他人的故意,在第一被告看來,曹某騷擾她這麼長時間,又跟她發生了性關係,曹某就該給她錢,男人去風流,還不想花錢,哪有這樣的好事?我是男人,也是為女人鳴不平,如果第一被告構成了敲詐勒索罪,那麼她不但失了身,破了財,還遭遇了牢獄之災,這公平嗎?明顯不公平,如果一個案子在大眾看起來都不公平,那它的判決一定是錯的,我希望法庭和公訴人都能公平地審判這個案子,恢複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自由之身。”
孟浪把這話一說,朱女士和趙女士兩人都動容了,法官的眼睛也是一亮,這個案子在他們看來,的確有些蹊蹺,但是要想完全駁回公訴機關的指控,判朱女士和趙女士無罪,又感覺不太合適,他們也躊躇著呢。
現在孟浪把其中的道理給講了一講,他們似乎看到了一束曙光,覺得找到判案的思路了。
“從她們事先相商的情況來看,她們二人明明是有著敲詐勒索的故意的。”公訴人不甘心,又說了一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