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3.第三百五十二章 原因力(2 / 2)

孟浪道:“你跟阿嬌之間有著什麼樣的矛盾?”

張麗想了想道:“她就是比較好表現,喜歡在領導麵前講我壞話。”

“除了這些矛盾,還其他矛盾嗎?”

“沒了,如果有太大的矛盾,我們也不會住一個房間了。”

孟浪點了點頭。

“你與劉某商量了多長時間?”

“大約就一個星期吧。”

“你們是怎麼商量的?”

“我就跟他講了阿嬌的事,比較生氣她,劉某就幫我說話,有一次我就開玩笑地對他說,你幫我搶奸她,好讓我出口氣,他聽了之後就說好啊,這事我能幫你辦,你就放心吧。我當時以為他隻是說說玩而已,後來,我又和他說了阿嬌說我壞話的事,他就馬上說,你跟我說你們現在住哪兒,我馬上去幫你報仇。我就告訴了他地址,然後沒當回事了,結果,沒過兩天,他就來到我們這地方,把我給搶奸了。”

孟浪聽完這些話,皺了皺眉頭,這種情況到底應當怎麼認定張麗的行為?

張麗雖然提出了要讓劉某搶奸阿嬌,但實際上張麗隻是一時的氣話,並沒有太當真,而是劉某給當真了,他們的預謀隻是停留在口頭上,並沒有其他的犯罪預謀,而有實行的犯罪行為的是劉某,這種情況可以認定張麗是共犯嗎?

比如說,一個人對另一個人說,有本事你去搶錢去,結果那人真去搶錢了,那麼那個人是否要承擔搶劫既遂的刑事責任?

應當不能嘛,那人隻是隨口說了一句,並沒有與他共同商量怎麼去搶劫,說他是共犯,就有些過了。

教唆他人犯罪,不能這麼隨隨便便,隨隨便便也沒法起到教唆的作用,上麵的情況應當是別人早已經有了犯罪的故意,別人的教唆並不起決定作用。

張麗應當屬於這種情況,劉某可能早就有了搶奸別人的故意,而張麗一提出來此事,他就滿口答應了,答應完了而且還去實施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再追究張麗的刑事責任,就有些過於責難張麗了。

張麗隻是想報複阿嬌一下,如果張麗把話換成,你去幫我報複一下阿嬌,然後劉某去把阿嬌搶奸了,這種情況還能認定她是搶奸犯的共犯嗎?

張麗想報複阿嬌,並沒有犯罪的故意,而隻是一種心裏上的想法,如果她花了錢了,雇傭別人去報複阿嬌,那麼造成什麼樣的後果,她要承擔刑事責任,而在她沒有花錢的情況下,別人更多地出於自己的私心而去犯了罪,這種罪責就應當再歸因於張麗,因為張麗的教唆行為不足以讓劉某產生犯意,並去實施犯罪。

因此,要想構成教唆犯罪,必須要達到一定的原因力,如果達不到這個原因力,這種犯罪的主觀鏈條和客觀鏈條就要被隔斷了。

孟浪在心裏想了一會兒,對張麗說:“我們先給你申請取保候審,讓你從看守所裏出來,然後再幫你辯護一下,看能不能讓你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