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浪便質證道:“對於該份李某的筆錄,辯護人對其真實性存疑,因為之前她在公安機關的陳述與該份筆錄的內容存在較大差距,而且公訴人到現在才提交該份筆錄,辯護人沒有充足的時間進行辯護準備,因此法庭應當將此份筆錄排除在外,或者讓李某直接出庭作證。”
法官聽了他的話,便看向公訴人道:“公訴人,該份筆錄之前沒有提交法庭,現在辯護人申請排除,你們有什麼需要解釋的?”
公訴人聽了,道:“這份筆錄的真實性沒有任何問題,隻是時間上有些倉促,沒來的及提供,公訴人認為,該份筆錄不能排除,同時,公訴人也不同意讓被害人出庭作證。”
見公訴人這般一說,孟浪覺得她就有些強詞奪理,過分了,便當即說道:“被害人的口供反複,現在又不讓她出庭作證,我認為這樣的證據存在嚴重問題,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辯護人強烈申請被害人出庭作證。”
看到公訴人與辯護人針尖對麥芒地講了起來,法官的眉頭也皺起來了,如果他完全無視孟浪的意見,肯定有所不妥,因為孟浪講的有道理,符合法律規定,可是如果他聽了孟浪的意見,公訴人肯定不高興。
想了想,法官才說道:“該份證據先進行舉證質證,待事後由控辯雙方共同對被害人進行核實,如果被害人所講的情況與證據一致,那麼本庭就采信,如果不一致,本庭就不再采信該份證據,公訴人,辯護人,你們雙方看行不行?”
法官給出了一個折中的主意,孟浪聽了,心想也隻有這樣了,想讓被害人出庭作證,那是不一般的難,想想搶奸案件的被害人,有幾個會出庭作證的?
孟浪表示同意,公訴人聽了,也不好反駁法官的意見,也隻好同意了。
舉證質證完畢,便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
女公訴人就說道:“……被告人王某違背婦女意誌,搶奸婦女一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應以搶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女公訴人一發表完公訴意見,王某的臉色刹那間變的蒼白不堪,因為如果按照公訴人的意見,他就完了,準會判個兩年三年的徒刑,整個人生將徹底發生變化。
但孟浪聽了公訴人發表的公訴意見以後,卻是沒動聲色,因為在他看來,公訴人的公訴意見並不是很充分,甚至是有些強詞奪理,明顯底氣不足。
照本宣科誰不會,什麼違背婦女意誌,搶奸婦女一人,這都是教條式的意見,根本沒有與案件事實結合起來,當然,這不能說公訴人水平不夠,而是因為這個案子他們是勉強起訴,證據不足,不得不這樣發表公訴意見,然後把難題丟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