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8章:朱元璋的改革(2 / 3)

詹徽哪裏想到,這才剛一進門,迎接自己的就是陛下的雷霆震怒。

不過現在被罵得一頭霧水,除了知曉問題出現在丹徒縣,其餘都是不知。

大明江山縣城過千,誰又能記得那麼多。

隻能是撿起文冊,一目十行,快速的瀏覽起來。

隻是看到劉秉元的名字,詹徽就知道問題出在哪裏了。

這人,他記得清楚,擔任丹徒縣的知縣,正是他親自舉薦。

說起來,今年過年的時候,還特意來拜訪過他。

看著文書裏的種種罪行,詹徽磕頭不止:“是臣識人不明,請殿下責罰。”

朱元璋有些不耐煩的道:“行了,起來吧,咱這次要你過來,並不是為了治你的罪,而是要找你來,好生商討一番,關於這些官吏,到底要如何治理之事。”

“咱這些年來,對於懲戒貪汙行賄,如此嚴苛,可頂風作案之人,依舊不在少數。”

“這些人之中,不少還是咱欽點的進士,無論是從麵相上看,品德上看,咱都感覺不該是能夠做出這些事情來的。”

“可是偏偏,查探之下,就是這些人,枉顧了咱的恩德,一個個貪起來,越發可惡。”

“有些地方,連著三任官員,都被咱發現了貪汙之事處死,偏偏這上去的第四任官員,不顧前車之鑒,也是要貪。”

“大明開國二十六載,咱也殺了二十六載,偏偏這些家夥,給咱一種殺之不盡的感覺。”

“詹徽,你倒是跟咱說說,他們這些人,到底是怎麼想的。”

朱元璋的語氣中,有埋怨,有憤怒,亦有不甘,欷歔。

在《大明律·刑律》中,朱元璋專設《受贓》一篇,共十一條。

依次為《官吏受財》、《坐贓至罪》、《事後受財》、《有事以財請求》、《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對官吏受財的現象作了極為詳盡規定。

上自皇親國戚,下至地主富商,如若有犯,都要依法懲處,決不能以私害公而放縱一個罪犯,也決不允許以金贖罪。

該殺則殺,該罰則罰,一視同仁,案情全部查清後,行賄者與受賄者均受同罪。

在朱英入宮前,對待貪汙的官吏采用酷刑,殺雞儆猴,也是朱元璋立下的雷霆手段。

對於懲治貪官的刑罰,肉刑有墨麵文身、剁指、斷手、刖足、挑筋等。

死刑有族誅、淩遲、梟首、棄市、“剝皮實草”等。

真可以說,在反腐這塊,自從大明立國之後,就一直圍繞在朱元璋的身邊。

朱元璋為了加大反腐力度,設立了從朝廷到地方的監察機構,其組織之嚴,權力之大,都是前朝曆代絕無僅有。

在中央朱元璋設立最高反腐機構都察院,將刑、檢、法職能集於一身。

不久又設置六科給事中,專事糾舉彈劾六部中的貪官汙吏。

在地方上,除了有朝廷派遣的監察禦史外,同時又在各省設按察司,掌監察之職。

後來又設立“巡撫“製度,由朝廷派親信重臣大臣到各地出巡,監察地方官吏。

洪武十八年,朱元璋向全國頒布了《大誥》,其中有一條新規定:今後布政司、府、州、縣在職的官員,賦閑的官員。

若膽敢“操縱詞訟、教唆犯罪、陷害他人,勾結官府,危害州裏“。

當地賢良方正、豪傑之士可將這些人抓起,綁送京師,倘若有人膽敢中途攔截,則梟首示眾。

朱元璋開展雷厲風行的肅貪運動,曆時之久、措施之嚴、手段之狠、刑罰之酷、殺人之多,為幾千年王朝曆史所罕見。

詹徽聞言,立即回道:“以臣所見,這些曾經學子,心性不佳,為官上任後,在麵對諸多誘惑之下,難以把持自身。”

“所以才會枉顧陛下恩典,行觸發律法之事。”

詹徽不敢簡單的回了一句,就馬上閉嘴了。

深諳從官之道的詹徽,心裏頭非常的清楚,在陛下如今的狀態下,可謂是多說多錯。

況且他本身為吏部尚書,掌控天下官員升職任免。

如果不是陛下信任,早就烏紗不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