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我,我沒有殺人。”
“所以我們要問一下你那天夜裏的事情。”
“這收據也許是從彭偉男自己的口袋裏掉出來的。平時我買完東西就把收據隨手扔掉的,我從不留那東西。”
張誌明解釋著。如果按目前這個樣子,他的“不在場證明”是絕對不能成立的。
“啊,對啦,我記起來了,那天夜裏二樓有一家結婚的住戶,吵得我一晚上幾乎沒有睡著覺,後來我就放了一晚上的立體聲音樂,聲兒還挺大,想對抗他們的幹擾。有幾個鄰居還來抗議我。”
“那是幾點?”
“我記得是9點左右吧。我放了很長時間呢!”
“鄰居來抗議的時間是幾點?”
“好像是12點左右。”
“是打來電話還是……”
“直接來說的。”
“後來呢?”
“後來我就關了,當然二樓也安靜了!”
田春達考慮了一下。從張誌明家到犯案的現場往返需要30分鍾,加上作案的時間至少也要1個小時。如果張誌明說的情況屬實,那他是沒有作案時間的。
“是放的什麼音樂?是廣播還是磁帶、CD盤的音樂?”田春達又問。
“是CD盤的。”
“是流行曲子嗎?”
“是的,中途有幾次換盤。”
“不是‘自動重放’的?”
如果沒有“自動重放”功能或沒有使用這一功能,就得有人更換光盤。
“不是,是一盤一盤地換著放的。”
於是田春達減輕了對張誌明的懷疑。如果是放盤的話,一般一麵是25分鍾-30分鍾。要是一盤一盤地接著播放,30分鍾的時間不足以進行作案。
張誌明家的音響是否在那天是這樣操作的,一去調査便可以明白了。
田春達馬上派人去調査了一下張誌明家的音響,果然不是具有“自動重放”功能的。
另外還向鄰居打聽了一下,張誌明家的確在當天夜裏的9點至12點放了好幾盤音樂。
“是一些搖擺舞的曲子,但不是同一首。”鄰居說。
“是嗎?會不會是事先錄製好?”刑警郝東問。
“不是。音質非常好,不是錄音帶,而是真正的CD唱片。”
鄰居又證明道,張誌明的音響隻能放廣播和CD盤。不能播放磁帶。
張誌明的“不在現場證明”總算成立了。因為他在那個作案時間在家播放音樂。要是30來分鍾更換一次,他就必須待在家裏。
當然也可以有一名同謀犯躲在他的家中替他“操作”,但目前沒有從他的周圍發現同謀犯。而且一旦鄰居在張誌明不在的時間來投訴他,發現有別人在場,那麼他精心策劃的事件就全完了。
張誌明又說明了他和彭偉男的關係。
“我和彭偉男一起打過工,但時間不長。後來他換了好幾個工作,都是在酒吧、夜總會這些地方。最後見他的時候他說他在一家酒店裏當門衛。住在那家店的宿舍裏。但那家店名我沒有聽說過。平時一般都是彭偉男來電話或直接找我,我們一起看看電影、吃吃燒烤。其它的我就不知道了,真的。”
警方對張誌明的這個供詞也進行了核實,並做了如下結論:
“盡管還不能完全解除對他的懷疑,但從目前掌握的情況來看,張誌明不是‘適當’的凶手。”
“但是張誌明還是有些可疑的地方,還是要再深査一下。”田春達對組員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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