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不是凶手?4(2 / 2)

“能找出這樣的東西來,你真不簡單。”郝東感歎。

田春達在椅子上坐定,翻開夾有紙條處開始閱讀。這段文章應該翻譯如下——荷爾魯特法官於1817年渥亞威克秋季巡回裁判所判決的亞伯罕·桑頓事件可謂最富於教訓意義的異數之一。一名年輕女性看似於上午9點時受到暴行,並且被推落潭中溺斃,桑頓涉嫌而被起訴。本案的情況事實約略如下。

被害者的帽子、皮鞋、手提袋等物於河堤上被發現,離水潭約四十碼的草地上有一處有人曾經躺過的痕跡,有大量血漬,屍體被發現時,草叢上全然無腳跡,沾著血漬的野草上結有露珠,情況顯示血漬為有人橫抱被害者身體越過步道時所滴下。屍體解剖的結果,胃中有約半品脫的水和水藻,可見被害者被推落時尚活著,至於是否還是通奸則無從判斷。

屍體被發現後,接著又在水潭邊的菜圃上發現被告和被害者的左右腳跡。這些腳跡由其腳步寬度及地麵上深度顯示為被告追趕被害者時所遺留,並且追上後者。

菜圃上由被害者為被告追到之地點起,兩人似乎曾經並肩行走,腳跡朝向有人躺過之草叢前進,延伸到離水潭約四十碼處。由此過去,由於土質堅硬,地麵上未留有腳跡。

使用耙子平過的菜圃上另有被告離開時橫越而過的腳跡,可見被告將被害者推落後一個人逃離現場。

此外,在水潭邊緣處亦發現到男人鞋跡(此鞋跡是否為被告所留,未獲得證明),而得以證實的一點是被告當日所穿的鞋與腳印相同。被告的襯衫及長褲上均沾有血漬,據其供認確曾與被害者有過,而且出於兩廂情願。

這篇文章後麵還有這樣一大段:以上情況事實對被告極為不利,使其陷入幾將被判罪的境地,此時被告卻提出不在場證明,而且具備確切立證。依據其敘述,被告和被害者前晚曾經在一家酒廊共舞過,直到深夜時分才離開,然後於淩晨3點半左右一起到現場附近的坡地談心,而後被害者於4點前後訪問前夜將裝有衣物之袋子寄放的在埃爾沁頓的巴特勒夫人家。據聞被害者此時相當意氣風發,將部分衣服換好後告辭離去。

現場附近的菜圃為被害者回家時必經之路,其中一部分最近剛剛平過,而水潭就在和這條平過的路為鄰的菜圃中。

被害者離開巴特勒夫人家後的遺跡曾經為多數人目擊過,所有的目擊者均指認被害者當時一個人在公路上朝自宅的方向行走,而倘若被告和被害者同行,被告應該從遠處就被別人看到才對。最後一人看到被害者的時間是離開巴特勒夫人家後約15分鍾,也就是淩晨4點半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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