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不是凶手?4(1 / 2)

被告行凶後撿起項鏈放進口袋中,佯裝若無其事地於7點28分回到“春秋山莊”。由“春秋山莊”至車站前商店,徒步往返時間有五六十分鍾就足夠,而他這一趟卻花費將近80分鍾,其多出時間花費於行凶之上應不難判斷。

任平回到“春秋山莊”後,大膽將搶來的項鏈送給同一旅館的女服務員田蓮,以圖獲得歡心。

雖然被告否認犯罪,但不管其如何矢口否認,由於如上物證及情況證據存在,被告將賀杉推落河水中而使其溺死,此為被告蓄意謀殺已昭然若揭。

這一天夜晚,田春達在辦公室留到半夜,將這套“任平涉嫌搶劫、、殺人事件”有關的文件全部閱讀完畢。

田春達覺得這樁案件可以說相當棘手。

看來部分刑警對被告任平犯罪的舉證確鑿、無懈可擊。第一個致命因素是項鏈這麼一個物證。此外尚有血型一致的條件。被告和被害者在紅葉穀車站前相遇,這一點在時間上確有成立的可能性。被告由其工作場所“春秋山莊”至車站前商店徒步往返所花費的時間委實也稍嫌過長。

回到家裏後,田春達躺在床上時也繼續思考著。

最棘手的是項鏈的問題。光憑這一點,被告的罪狀就會成立。

然而,項鏈由頸部脫落,不見得一定為他力所致。掛在脖子上卻在無意中掉落遺失,這樣的事例過去不是沒有過。因此,被告任平在商店前撿到這條項鏈,這不是絕不可能的事情。

另外的時間問題也可商榷。被告由“春秋山莊”至車站前商店的往返時間確實有點長。可是,通常所需的時間倘若以60分鍾計算,被告實際上所花費的時間約為80分鍾,多出不過20分鍾左右。

被告突然向被害者施暴,之後又將被害者推落河中——這樣的事情果真能在短短的20分鍾內完成嗎?由現場步行回到“春秋山莊”的所需時間據說以二十七八分鍾為標準,這和由車站前商店至“春秋山莊”的時間略為相同,因此,這多出的20分鍾依然是部分刑警所推測的犯案時間。

任平的犯案真的在20分鍾內完成的嗎?部分刑警對這一點持肯定的看法。雖然這樣的看法不是不可能成立,但田春達總覺得有些值得懷疑。

田春達雖然思考了大半宿,第二天早上到現場考後就來到單位上班。他與徒弟郝東對此案進行了研討。

“我認為此案有一些可商榷之處,還不能完全定論。”田春達說。

“可是,所有的證據都對被告很不利哩。”郝東說。

“這我知道。不過,我仍然認為有可商榷之處。”

“是什麼呢?”

“瀏覽此案文件時,我想起曾經在哪裏讀過類似的案例。可是我始終想不起出處,昨天回家後想了半天,後來終於想起來了。今天我一大早就來了,翻翻書櫥裏的資料後找到這個……”

田春達指了指辦公桌上的一件東西。這是紙質已經變黃的舊外文書,是倫敦法律家協會出版的《英國刑事事件裁判報告集》。這本書厚達700頁,中間夾著一張紙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