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不是凶手?3(2 / 2)

既然有如此有力的物證,任平的涉嫌已基本認定。他於是被扣押了。

認為他有罪的刑警以下列各點證明被告任平的罪狀。

一、任平持有被害者的項鏈。其所謂撿到的乃是謊話。

二、殘留於被害者內的為血液ab型男子的,此與任平血型吻合。

三、任平由“春秋山莊”至紅葉穀車站前商店步行往返所費時間過長。通常隻需要五六十分鍾的路程,實際花費時間達78分鍾。多出的時間可推定為任平對賀杉犯罪所費。

四、任平在去的路上曾經為熟人所目擊,但在回程上則無。根據推測,任平在歸程上行色似乎相當倉促。“春秋山莊”的鄰居大嬸曾經目擊他回來時的神態證明說“匆匆忙忙地回來,和他搭訕也沒有理會”,以及該旅館女服務員田蓮作證說:“任平回來時神態慌張,而且略微顯得興奮。”被告行凶後之神態不難由此推測。

部分刑警基於以上的事實做了這樣的推定——任平於6點10分從“春秋山莊”徒步走出後,曾經在路上遇見兩個熟人,而後於6點40分左右抵達車站前的商店。他在這裏買小食品費時約5分鍾,於6點45分左右走出商店。他大概這時在車站前看到賀杉,於是向她搭訕。被害者賀杉搭乘下午6點10分抵達的公交車在紅葉穀站下車,而後於7點5分前走過吊橋,這段時間她可能是在車站前徘徊著。由前後時間來推測,被告所稱在車站前馬路上遇見被害者一詞應無疑義。

被告和被害者素不相識,隻是見色起意,於是用花言巧語誘惑被害者,一起走過前往吊橋的前小道,於7點前走過這座吊橋,依據位於該吊橋北岸東側木炭店主的女兒證詞,她於電視正在播報7點前的廣告時,曾經目擊過一名穿紅色衣服的女人和一名男人一起走過吊橋。雖然這個男人的樣子和服裝由於黃昏薄暗和距離太遠,無法確切辨認,但穿紅色衣服的女人為被害者賀杉,而同行的男人即為被告,這一點該不難判斷。

依據推測,走過吊橋後,被告將被害者帶至草地,同時向她要求。由於被害者極力抵抗,因此其項鏈很有可能為被告所拉斷,或在扭打之際掉落。

被告終於以蠻力將被害者壓服,以方式逞其。被害者事後心有不甘,可能聲言要向警署報案,或大吵大鬧不已。有人於下午7點多鍾時聽到發自現場附近的女人的叫聲。此為證明。

根據推定,頓起殺意的被告由背後將被害者猛力推落河水中而使她溺斃。被害者的手腳雖有數處擦傷,但這是因和被告扭打、由背後被推落河裏時碰傷的。被害者的屍體流至下遊後,到發現場所——因岩礁而構成的死潭處滯留。

依據推測,被告曾經將被害者的手提皮包往河裏丟棄,隻是河心水流相當湍急,手提皮包因而未沉落水底而被衝至下遊,始終未被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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