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三零章 兄弟鬩牆(1 / 2)

使團的正使叫做笠原長行,乃是幕府的“老中”;副使有兩位,一位叫栗本鋤雲,銜頭是“外國奉行”,一位叫栗忠順,銜頭是“軍艦奉行”。

“老中”是幕府的最高行政長官,輔助征夷大將軍處理一切政務,大致相當於中國的軍機大臣。和軍機大臣一樣,“老中”也不止一位,常設三至四名,地位最高的叫“大老”,猶如中國的軍機領班。不過,“大老”不是常設職位,安政七年,即1860年,“櫻田門之變”中,大老井伊直弼被刺死,之後幕府就沒有再任命“大老”了。

“外國奉行”即相當於“外交部長”,“軍艦奉行”即相當於“海軍部長”。

使團帶來了幕府正式請求中國出兵“助剿”的國書,以及皇準許幕府向中國提出這個請求的“敕許”;幕府指授使團簽署抵押借款協議的授權書,還有德川家茂寫給關卓凡個人的親筆信。

按照日本的幕藩體製,皇是不可以直接和外界、當然也包括外國打交道的,什麼話都得幕府和外麵去,簽了協議,再跑到京都去請皇“敕許”。

乍一看,這個“幕藩體製”,和近現代國家的君主立憲頗有相似之處:幕府是政府,皇是國家元首,“虛君”,“敕許”——就是簽個字,不過是履行通過法案的最後程序。

但實際上,兩者根本不是一碼事。

近現代國家的君主立憲,君主和政府是二而為一的,政治體製是一元的,簽署法案是君主的法定義務;但“幕藩體製”是一種純粹的二元政治結構,在法理上,皇和幕府,京都和江戶,是相互獨立的,簽署法案並不是皇的法定義務。

事實上,法案沒有皇的簽署也照樣可以推行;隻是有了皇的簽署,這個法案理論上才具有完整的效力。

而皇肯不肯簽署這個法案,即是皇聽不聽幕府的話,完全取決於幕府的勢力是否足夠強大。

這個“是否足夠強大”,不是相對於皇而言,“公家”——即皇和他周圍的貴族公卿,是沒有自己的武裝的,就是,“公家”勢力的絕對值,幾百年來都是不變的。

幕府的勢力消長,是相對於“幕藩體製”中的“藩”,即大名們而言的。

江戶時代的早期,幕府對大名占有壓倒性優勢,皇就很乖,將軍啥就是,完全是個橡皮圖章。江戶後期,幕府逐漸走弱,特別是進入十九世紀以來,幕府財政愈來愈困難,“掌控下”愈來愈力不從心。相反,“雄藩”們,特別是幾個外樣大名,如長州藩、薩摩藩、土佐藩,卻愈來愈強大,此消彼長,皇開始不聽話了。

究其竟,不過是對於皇來,外邊有了強援,可以拿來平衡幕府的勢力;對於“雄藩”來,可以挾子而向幕府要求更多的權利。

比如,貝裏“黑船來航”後,永嘉七年,即1854年,日本和美國簽的《日米和親條約》,也即《神奈川條約》,根本就沒經過什麼“皇敕許”;但到了安政五年,即1858年,要簽《日米修好通商條約》的時候,眾議洶洶,幕府覺得自己一家子吃不住勁兒,就跑去找皇簽字。

沒想到孝明皇鬧起了別扭,死活就是不肯簽。最後幕府沒法子,時任“大老”的井伊直弼,在沒有皇“敕許”的情況下,硬是和美國人簽了約。結果輿論嘩然,政敵借此群起攻之。井伊直弼乃興起“安政大獄”,大肆打壓反對派,也因此種下了日後“櫻田門之變”被刺殺的肇因。

所以,這個“皇敕許”,不是那麼容易拿到的。特別是第二次長州征伐,和第一次征伐長州頗有不同。第一次征伐長州,是因為長州藩進攻皇宮,地道的“亂臣賊子”,幕府討之,師出有名;這一次頗有人以為師出無名,不能算是“義師”,更何況還要向外國借兵?那不成了“裏通外國”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