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德拉索爾姆古堡(2 / 3)

在1253年,切普斯特城堡的主人及威廉·馬歇爾伯爵的孫子羅傑·比格德伯爵跟妻子離婚。他妻子是蘇格蘭國王的女兒。因為據稱羅傑跟她因家族之間曾通婚而與其有關聯關係,因而不適合結婚。教會卻裁定羅傑必須將她領回去,羅傑屈服了:"既然這是教會的裁決,我心安理得地順從這個婚姻,雖然以前我曾對此感到困惑和懷疑"新娘帶來一份嫁妝,同時也可以得到其丈夫產業的三分之一作為贈產。有時候,在結婚的當天,在教堂門口就會指定某些土地給新娘,在其丈夫過世後,這些土地就歸她了。即便沒有這樣正式的轉讓手續,其丈夫的三分之一土地在法律上來說也是歸她的。如果土地的繼承人(即新郎)在移交這些土地時行動遲緩,她可以到王室法院去起訴,以便能確保得到這些土地。

在整個封建時代,這種婚姻贈產作為一個固定的數目而得到承認。不過,漸漸地這種贈產在結婚的時候被雙方商定的解決方案所代替。婦女一旦結了婚,就處在其丈夫的"棍棒"或"權力"之下。即使丈夫把她繼承的土地給賣了,她也不能反對。在沒有丈夫陪伴的情況下,她不能上法院申訴。或者沒有經過丈夫同意而立遺囑。

婦女在成為寡婦的時候重新收回了一些權利。有時候一個寡婦甚至能成功地通過起訴奪回已經被其亡夫賣掉的土地,因為"在他在世的時候,她不能夠說不。"不過在大憲章之前的英格蘭,國王可以強迫他的直屬封臣的寡婦重新結婚,假如她們希望不結婚或者自己選擇丈夫,她們要付給國王一大筆錢。大憲章在這個方麵限製了國王的權力,不過同時它也重申在沒有上級封建主的同意(不管他是國王還是國王的藩屬),寡婦不能夠結婚。大憲章的另一條款規定,受國王看護的人,無論是寡婦還是處女,都不應當被"貶低"--跟某個地位更低的人結婚。

當事人同意是婚姻的一個法律條件。婚姻可以因為締結時違背了當事人之一的意願而被取消。在1215年,國王約翰把年輕的瑪格利特嫁給雇傭軍首領法爾科斯·德·布魯特(Falkesde Breaute)。瑪格利特是國王的宮廷大臣的女兒,還是德文伯爵繼承人的遺孀。

在1224年法爾科斯被流放後,瑪格利特麵見國王和大主教,要求取消婚姻,聲稱自己從未同意過這場婚姻。在1252年瑪格利特死後,馬修·帕裏斯(MatthewParis)把這個婚姻形容為"高貴和卑鄙結合,虔誠和不敬結合,美麗和恥辱結合。"他還引用了某人用拉丁文寫的一段詩句:"法律使他們結合,愛情和床的和諧。可是是哪種法律?哪種愛情?那種和諧?法外之法,憎恨之愛,不諧之和諧。"伯爵夫人的堅持:國王不敵女流之輩較低的法律地位並沒有把婦女降低為沒有自己聲音的影子。當時的諷刺作家事實上把婦女們描寫為饒舌和好鬥的人。著名的巴黎傳道士雅克·德·維確(Jacques deVitry)在他的一次布道演說中講述了一個有妻子的男人的故事:"與此相反,她一直跟他所命令的唱反調,以一種粗暴的方式來接待他所要求款待的客人。一天,他邀請了幾個客人一起吃飯,讓人把飯桌放在花園裏靠近一條小河的地方。他老婆背對著小河坐著,離桌子有一段距離,對客人們冷臉相看。她丈夫說:'對客人們開心一點,離桌子近一些。'她反而把椅子挪到離桌子更遠的地方,離她背後的小河更近了。他丈夫看到了,惱怒地說:'把椅子挪近桌子。'她猛地把椅子再往後退,掉進了河裏,淹沒掉了。他丈夫跳進一條船裏,用一根長杆撐船去找他的老婆,不過卻往上遊走。桌旁的人問他為什麼他去上遊而不是去下遊找他的老婆,他答道:'你難道不知道我老婆一直做得跟別人相反,從來不直著走嗎?我堅信她肯定逆流而上,而不是像其他人那樣順流而下。'"馬修·帕裏斯敘述的1252年發生的一件事為我們提供了一幅中世界婦女的畫像:在麵對即使是像國王那樣的嚇人的對手時,她依然能夠堅持自己的權利。阿龍德爾伯爵夫人(countessofArundel)伊莎貝拉到國王亨利三世那裏抗議國王占有一項監護權。國王對這項監護權擁有一小部分,而伊莎貝拉則擁有一大部分。這位伯爵夫人,"盡管是女流之輩",質問道:"國王陛下,為什麼麵對正義你把自己的臉轉開?人們如今無法在您的宮廷裏得到正義。您被指定為上帝和我們之間的中間人,可是您既沒管好你自己,也沒管好我們......還有,您既不知害怕也不知羞恥,用各種方式壓迫王國的貴族。"國王挖苦道:"您說什麼呢,伯爵夫人·英格蘭的貴族給授權您作為他們的發言人和律師了嗎?是因為您那麼善辯?"伯爵夫人答道:"絕對不是,陛下,是您給了我們許可狀(大憲章),您的父親授予我們大憲章,而您同意並起誓要忠實地遵守並且不侵犯......

盡管我是個婦人,我以及我們所有的人,作為您自然的、忠實的臣屬,在能裁決世上所有人的、令人生畏的法官麵前起訴您。天與地可以作為我們的證人,因為您對我們不公正,雖然我們沒有對您犯下什麼罪。願上帝、報複之神來為我申冤。"伯爵夫人這樣答道,而國王被這番話說得啞口無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