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爭礦運動中各階級所持的態度,至於當時的清朝統治者,以及買辦資產階級如盛宣懷、袁世凱等人,則是爭礦運動的反對者,就不在爭礦中敘述了。
三、清末爭礦運動的意義及局限性
1905年到1911年間發生的一係列的爭礦運動,是辛亥革命前夕收回利權運動的一部分,是近代中國人民的反帝愛國運動。它發生在具體的曆史條件之下,即義和團運動後,中國已完全淪為半殖民地,19世紀末,各帝國主義國家在中國展開了劃分勢力範圍的狂潮,用資本輸出的方式加深了侵略,強行設廠開礦修路成為當時它們侵略中國的重要手段。清朝封建政府這時已墮落為帝國主義的走狗,中國人民完全處於無權狀態,我國喪失了獨立自主的權力。在這樣的曆史條件下,帝國主義強行奪取我國礦權具有侵略的性質。因為它是在中國國家和人民沒有自主權力的情況下掠取的,所以它損傷我國國家主權,必然嚴重剝削我國勞動人民,也必然阻礙我國民族工業的發展。因之,當時中國人民反對這種掠奪行為的爭礦運動是愛國的,具有反對帝國主義侵略的性質。
由於人民群眾進行了反抗帝國主義掠奪的鬥爭,特別是工農群眾對侵略者霸占礦權給予反抗,使它們實際上難以進行開采,運動獲得了相當的成效。它打擊與揭露出帝國主義掠奪我國礦權的侵略行為,收回了不少礦權,伸張了半殖民地國家人民對維護國家主權的正義要求,收回礦權運動具有它一定的曆史意義。同時,爭礦運動中也揭發了清朝封建政府,有的指責它,“舉最可珍可貴可愛惜之路礦權視如敝屣,不少顧慮。朝應甲國之請割一礦山,夕受乙國之要索送一鐵路”。有的揭示清政府出賣路礦是“以家奴之財產分贈於友邦之政策”。有的指斥清政府破壞阻止收回礦權運動。這樣,清朝封建政府在人民群眾中更加孤立,擴大了民族資產階級和清政府之間的矛盾,使一些資產階級人士減弱了對清朝政府的幻想,增加了離心傾向,這和當時的立憲運動類似,在收回礦權運動中使一部分資產階級丟棄了對清政府的信心。收回礦權運動也配合了辛亥前夕各地人民的反帝反封建鬥爭。所有這些,都促進了辛亥革命的到來,對於武昌起義後各地響應,清政府孤立無援迅速土崩瓦解都發生了一定的影響。
在收回礦權運動中也宣揚了愛國思想,激發了民族資產階級投資於近代工礦企業。如在爭礦運動中和以後,許多民族采礦企業,在所訂章程中多有“唯收華股,不要洋股”、“但收華股,非華股者查出作廢”等條文,這些在當時曆史條件下,反映出有所發展的民族工商業進一步發展的要求,反映出在帝國主義侵略條件下,資產階級對民族市場興起的要求。事實上,在這個時期中近代民族采礦業有了較大的發展。據計算,在1875—1894年的20年中,中國資本(包括官辦、商辦、官商合辦)開辦的各種近代采礦業有33項,其中有資金額記載的13項企業資金共為3460000兩,而1896—1911年的16個年頭中,中國資本開辦的近代采礦企業為80項,資金共計21973000元。在企業數目、資金總額各方麵都有相當增長。這和當時收回礦權運動等愛國運動有很大關係。著名的商辦近代煤礦,如山西陽泉保晉煤礦公司、山東中興煤礦公司、安徽涇銅礦務公司等,都是在收回礦權運動中集資創辦的。而這些新興的礦業大都是規模較大、采取先進技術、生產能力超過原先的土窯,民族資產階級的這些采礦業,在當時條件下對中國礦業生產有推進作用。
但是,爭礦運動有它很大的局限性。由於領導這次運動的民族資產階級具有兩麵性,它在一定程度上有反對帝國主義侵略壓迫的一麵,同時又有妥協的一麵。他們由於先天的軟弱性,一直害怕爭礦運動會引起什麼“國際交涉”,又害怕工農群眾力量發展壯大。他們在收回礦權運動中不能堅持原先提過的“廢約自辦”的口號,根據本階級的利益隻著眼於“自辦”,把“廢約”丟在一邊,匆忙與侵略者談判了“贖回”礦權,把轟轟烈烈的愛國運動,由他們用談判的方式,以“贖回”的結果草草收場,或是由清政府與侵略者談判,讓他們“備款贖回”。
侵略者掠取的這些礦權,大都按原則規章也已過期作廢,同時是在不平等的基礎上訂立的,廢除這些侵略性的條章是完全應當的,正義在中國人民方麵。而且在人民的反抗下,勢難開采,在這種情況下“贖回”礦權,本身就等於承認掠奪的“合法”,而大量的“贖款”也增加了我國人民經濟上的損失和政治上的屈辱。據統計,僅九項主要礦權的“贖款”,即達9048000元之巨。這些,都是民族資產階級軟弱性的反映,也是收回礦權運動的局限性。
(原載《近代史研究》1981年第3期,有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