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指出,在當時資產階級革命派,特別是留日學生中的許多人中,對爭礦運動的態度屬於這一類。如山西安邑縣的景梅九(1903年留學日本,任留學生中的同鄉會長,1905年參加同盟會)對爭礦運動積極,曾著文、演說、充當學生代表回國。他們當時把爭礦運動和反清鬥爭聯係起來。他追憶說:“當時借著爭礦問題,同人又做了許多文章,暗裏鼓吹革命,不但是爭礦一事,就是遇著別的題目,也要委曲宛轉,說到革命上邊,真有千變萬化不離其宗的奧妙。”資產階級革命派報刊上的一些文章反映了這個態度。
這部分人在運動中,特別在初期曾經比較活躍,但他們一般的都組織渙散。他們在運動高潮時慷慨激昂,低潮時卻又星流雲散。他們漠視廣大工農群眾的力量,沒有去群眾中進行艱苦的發動和組織工作,反而對群眾的鬥爭予以歧視。另外,這些人在爭礦運動中雖然也起過一定的推動作用,活躍過一時,都始終沒有在運動中抓到領導權,被資產階級上層人士排斥在與侵略者的“談判”之外,當清政府、資產階級上層以“贖回”的方式草草結束爭礦運動時,他們既沒有參與,也沒有繼續堅持原先的鬥爭目標,不了了之,銷聲匿跡了。
資產階級上層也參加了爭礦運動,侵略者掠奪礦權,當時也損害了他們開辦礦廠的利益。義和團運動後,處在內地各省的民族工商業也有了些發展。例如山西原先商業資本票號,這時已呈現衰落之勢,這些票號股東已逐步嚐試將資財投放於新式工業。山西爭礦運動後期的一個民族資產階級代表人物渠本翹,就是原先著名的票號股東(渠是山西祁縣人,家世票號大股東,他於1892年與湯壽潛同科進士,曾任清政府內閣中書)。1902年開始在太原興辦雙福火柴公司,後陸續開辦一些新式企業,是山西最早的一批民族工業。帝國主義在當時半殖民地中國設廠開礦,對民族資產階級興辦礦廠是一個打擊和壓迫,所以他們也能在一定時期和一定程度上參加了爭礦運動。這些人在運動初期,都和其他參加者一起主張過廢約收回礦權自辦。山西爭礦運動如此,安徽銅官山爭礦運動中,他們也曾主張廢約自辦,他們還表示過反對用款“贖回”礦權,聲稱:“譬如據人之物為己有,經人索還,而猶按所據物之價值要人贖取,有是理乎?”在四川等地的爭礦運動中,他們組成民族資本的采礦企業,在侵略者強占礦地周圍買礦地開采,進行抵製和對抗。
在爭礦運動中,他們與買辦資產階級,與清朝政府之間也存在有矛盾。1898年山西礦權被侵奪後,不久即遭到各界人士反對。1904年盛宣懷玩弄“合辦”把戲,與福公司訂立《續議合同》四條,開采山西鐵礦,曾使民族資產階級人士惱火,他們主張首先廢除這項合同,由他們自辦。安徽銅官山爭礦運動中,他們也反對過買辦官僚李經方與侵略者密議的所謂“合辦”,不承認李經方訂立的“合辦草合同”,提出不許李插手礦權談判。他們對清政府也表現出一些離心傾向,要求取得一些權力,如1904年清政府派人辦理安徽全省礦務,他們表示不同意,由蒯光典發起組織安徽全省礦務總局,拒絕官辦,要求改行官督商辦。在爭礦運動中他們逐步產生對清政府的不滿,認為爭礦的阻礙是“外(務)部密秘專製之力量”,提出過“此案宜不受外人之威迫,不受政府之壓力”這樣的話。這是一方麵。
另一方麵,民族資產階級在爭礦運動中也充分暴露出他們的軟弱性和妥協性。他們在初期雖然不同程度地讚成過“廢約自辦”的目標,但在運動中他們受到侵略者和清政府的壓力時,就不再堅持“廢約”,表現出動搖和妥協,對於“自辦”則保持著興趣,甚至主動提出要求“贖回自辦”,一意想從“自辦”中獲得利潤,一旦在這方麵得到一點滿足,就草草結束爭礦運動了。山西爭礦運動還在1905年時,他們就丟棄原先提過的“廢約自辦”,而向清外務部、商部要求:“請主持速議賠款續約。”當群眾把爭礦運動推向高潮,他們派出代表與福公司談判時,他們首先就聲明談判的宗旨是“保全地方自辦”,並加以解釋,說明“地方與紳商出麵自辦,則在我為遵章並非廢約”,連忙提出“擬要求自辦,最下不外贖回”。在安徽爭礦運動中,雖然由於原合同早已過期作廢,他們曾較長期喊過“廢約”口號,安徽路礦公會開會通電中慷慨激昂地表示過要求“廢約”的態度,但當清政府丟開他們,徑自與侵略者議妥,要他們備款“贖回”礦權時,他們也就不聲不響接受了既成現實,轉而忙於“自辦”,把“廢約”的話忘得一幹二淨了。
資產階級在爭礦運動中,還一心隻怕引起“國際交涉”,他們隻提倡所謂“文明抵製”,把運動緊緊地限製在這個範圍之內,如安徽銅官山爭礦運動到1908年發展到高潮時,他們對英商凱約翰不認合同作廢的方針是:“直接向英國裁判所控告”,認為舉代表“赴倫敦控告凱約翰不法行為實為最正當最切實之辦法”。
資產階級在爭礦運動中對工農群眾力量滿懷戒備恐懼之心,屢以“民情可慮”為戒,他們提出實行“文明競爭”,反對所謂“野蠻排外”,他們認為工農群眾堅持反對侵略者漠視我國主權的爭礦鬥爭是“徒恃無意義之舉動,激而變為野蠻排外,此爭礦前途所大懼也”。他們既然對工農力量持畏懼態度,那也就必然在爭礦運動中妥協退讓了。
順便提到,當時資產階級改良派對爭礦運動的態度基本屬於一類。梁啟超在1906年曾說這些“枝枝節節之利權收回”問題,隻要“人民要求苟得其法,則必能使政府降心相從”。就是說爭礦運動在內的收回利權運動,主要問題在於向清政府要求得法。當時的改良主義刊物《東方雜誌》也曾勸說過大家“多購股份亦足以稍挽利權”。這就是說隻要在侵略者開辦的礦廠裏多買股份就行了,爭回礦權幹什麼?殊不知半殖民地的中國喪失了獨立自主的權力,哪裏能談到購買股票就能獲得支配權呢?有的改良派言論則實際上反對當時的收回利權運動。1905年《外交報》說:“國民當自保利權之說,至此遂遍於通國,延及於下流社會矣。夫以今日之局,較諸三年以前國家有大得失士大夫皆熟視無睹時,豈不謂之大有進步?然進步固然,而大弊亦隨之。前之冥然罔覺,固足以坐失利權,而尚不至有不測之險。今之一往直前,固勝於前之昏默,而一或不慎,則自蹈於危機,將不止於不能達其目的而止。國家前途之危險,仍未有艾也。”簡直把當時中國危亡的原因說顛倒了。以後改良派發展為立憲派,很多言論更宣揚隻有立憲才能解決收回利權問題。如1907年一篇文章說:“故吾國而能立憲,則根本既堅。今日教案路約礦約之事,一經收回治外法權,即可永遠不複見。”1909年一篇文章說得更徹底:“今何時乎?非外交逼迫之秋,國力民生兩敝之日乎?若徒知收回利權,而不一為根本之解決,深恐其去亡不遠矣。然則根本之解決果何在乎?就主義而言,朝廷宜本先朝立憲之詔旨,重頒明詔,確定國是。而複師日本明治維新之已事。”就是說,把收回利權運動拉到立憲運動軌道上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