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市司法局的工作人員介紹,這幾年立遺囑的人多,與房改售房和離婚再婚率有直接的關係,房改售房也就是原來的公房變成了私有財產。許多老人辛苦了一輩子,好不容易有了屬於自己的不動產,將來“百年”之後,由誰來繼承的確是個問題。如果早早地把遺囑立下,點明把遺產給誰,就會避免給後人留下禍根。眼下,公民立遺囑的相關法律是健全的。如《繼承法》、《婚姻法》、《民法通則》等都有相應的法律條文。現在通行的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述錄音遺囑等形式。
大致說來,遺囑生效必須有下麵幾個條件: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屬於自己的;
二、立遺囑的本人神誌清醒,思維正常;
三、所立遺囑,無他人脅迫,完全自願;
四、所立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跟自己沒有利害關係的人作旁證。在以上幾種立遺囑的形式中,相比較而言,以公證遺囑的客觀性更強一些,打起官司來不容易被推翻。因為到公證處作遺囑公證時,公證員往往會幫忙合理合法地理清遺產的一些關係。假如是自書遺囑,又缺乏法律常識,往往會在遺囑中出現紕漏。將來一旦引起遺產爭議,遺囑會被法庭推翻。北京市崇文區有位老人,家裏藏有大量的古玩字畫,還有一些房產。兩年前,老人病危,臨終想起立遺囑來。他有三個兒子,兩個在北京,一個在國外。在北京的兩個兒子替老人寫了份遺囑,找了律師當遺囑見證人,在老人彌留之際,讓他在遺囑上簽了字。老人死後,在國外的兒子回來奔喪,見老人的遺囑繼承者隻有兩個兄弟,而且遺囑是代書,就把這兩個兄弟告上法庭。法官查看老人的病曆,是處在昏迷狀態下簽的字,當庭宣布這份遺囑無效。最後老人的遺產按繼承法的規定三個兒子共同繼承。需要說明的是遺囑是可以變更的。現實生活中有這樣的事,有的兒女希望老人早早把遺囑立下,見老人在遺囑上把遺產列到自己名下,就肆無忌憚地開始虐待老人。其實,按法律規定老人可以隨時更改遺囑,因為遺囑是在立遺囑人故去後才生效。當然,作了公證的遺囑,更改時也要再作公證,自己改或請律師和其他旁證改都無效。此外,立了遺囑,應該找個朋友或可信賴的人存一份,待“百年”之後公開遺囑,防止遺囑作了公證以後,被遺囑公證以外的人給藏起來。 我國的《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也就是說,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以遺囑繼承優先。立遺囑並不存在麵子問題。遺囑是對自己的財產和事情所作的交代。目前,我國50歲以下的中青年人立遺囑不多的現象說明,我國的公民對私有財產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同時也反映出傳統觀念的影響。
據了解,近年來,在民事案件處理中,因遺產引起的家庭糾紛有上升趨勢,而多數遺產爭端是由於財產擁有人生前未立遺囑所引起的。當然,生活中也不乏這樣的事例,某位有錢人突遭橫禍而亡,因生前未立遺囑,家人甚至不知道他的存折放在哪裏,更不知道他在銀行裏存了多少錢,親人當然就無法繼承了。法律專家提醒人們,在生前最好立下遺囑,免得給後人找麻煩。在我國,18歲以上的成人都可以立遺囑,遺囑並不存在貧富問題,那些經常出差,社會交往頻繁的人,尤其應該立一份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