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交往中,很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某種事情明明是上一級領導耽誤了或處理不當,可在追究責任時,上麵卻指責自己沒有及時彙報,或彙報不準確。這時就應該用妥善的方式去處理。
某機關部門下達了一個關於質量檢查的通知後,要求各省、地區的有關部門屆時提供必要的材料,準備彙報,並安排必要的下廠檢查。某市輕工局收到這份通知後,照例是先經過局辦公室主任的手,再送交有關局長處理。這位局辦公室主任看到此事比較急,當日便把通知送往主管的某局長辦公室。當時,這位局長正在接電話,看見主任進來後,隻是用眼睛示意一下,讓他放在桌上即可。於是,主任照辦了。然而,就在檢查小組即將到來的前一天,部裏來電話告知到達日期,請安排住宿時,這位主管局長才記起此事。他氣衝衝地把辦公室主任叫米,一頓嗬斥,批評他耽誤了事。在這種情況下,這位主任深知自己並沒有耽誤事,真正耽誤事情的正是這位主管局長自己,可他並沒有反駁,而是老老實實地接受批評。事過之後,他又立即到局長辦公室裏找出那份通知,連夜加班加點、打電話、催數字,很快把所需要的材料準備齊整。這樣,局長也愈發看重這位忍辱負重的好主任了。
主任明明知道這件事不是他的責任,而又挺身而出,悶著頭承擔這個罪名,但到頭來,自己仍然會有相當大的好處,事實上證明他的做法和想法是正確的。代上級受過除了那些原則性或特別嚴重的錯誤除外,實際上無可非議。從組織工作整體講,下級把過失攬到自己身上,有利於維護上級的權威和尊嚴,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影響工作的正常開展。從受過的角度講,代上級受過實際上培養了下屬的責任感,並使自己在被冤枉的過程中提高預防錯誤的能力。結果,因為你替上級分憂解難,贏得了他的信任和感激,以後上級一定會回報你的。這也是在無形中為自己鋪下了一條後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