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治世之綱——用法治代替心治 管理要輕心治重法治
釋法術而心治,堯不能正一國,去規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輪;廢尺寸而差短長,王爾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術,拙匠守規矩尺寸,則萬不失矣。
——《韓非子·用人》
放棄法術而憑主觀辦事,就是堯也不能治理好一個國家;不要規矩而胡亂猜測,就是奚仲也不能做好一個輪子;廢棄尺寸而比較長短,就是王爾也不能做到半數符合標準。假如中等才能的君主遵循法術,笨拙的匠人掌握規矩尺寸,就會萬無一失了。
從古到今,治國管人是用人治還是用法治,人們一直爭論不休。在管理理論中,儒家和法家的理論影響是很深刻的。人們通常認為儒家主張人治,而法家主張法治。“法治”是以韓非子為代表的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也是與儒家進行論爭的焦點。法家是繼墨家之後反對儒家最有力的一個學派。
法家與儒家在政治法律思想上的對立主要就表現為“法治”與“禮治”、“德治”、“人治”的對立。法家的“法治”要求“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同維護貴族世襲特權的“禮治”是對立的。法家主張“不務德而務法”,認為隻能“以力服人”,強調以國家暴力為後盾的法律的作用,同“以德服人”的“德治”是對立的。法家強調治國的關鍵是“法”而不是“人”,把“人治”說成是統治者隨心所欲的“心治”或“身治”。
事實上,儒家重人治,也不忽視法治;法家重法治,也不輕人治。法治是同人治並列的兩種基本的治國方法,兩種方法的目的基本是一致的,都希望社會安定、經濟繁榮、人民安居樂業。但人治是國家以一套嚴格的道德製度去規範和約束人們的行為,從而產生社會秩序。要使道德高度變為德治,必須以權利的不平等和權力的不製衡為前提。我國的封建社會,君主以至高無上的權利去進行國家的統治,作為判斷是非的標準。
“人治”與“法治”在不同的曆史背景下應該有所偏重。秦始皇製定的法都是順著他的意誌的,秦始皇超越任何“法”,“獨斷”一切,表麵有“法”,但無法製可言。秦始皇習慣“任心而行”,秦朝中央百官處理政務隻有看他的臉色行事,倚“上”不倚“法”。秦朝雖有對地方官吏的法律約束,但這些條件都概括力不強,因此很多律外情況隻得讓地方官吏另行決斷,導致官吏們不同程度地進行人治。秦還將法推向了一個極端,動輒嚴刑峻法,赭衣塞路,終於使不甘受專製高壓統治的人們揭竿而起,秦隻存在了數十年就被推翻了。秦的失敗是因為他的專橫、獨行。表麵是“人治”與“法治”的結合,實際上是純粹的“人治”,是暴政。他的偏重偏向了極端。
〖〗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則誅賞奪與從君心出矣。然則受賞者雖當,望多無窮;受罰者雖當,望輕無已。君舍法而以心裁輕重,則是同功而殊賞,同罪而殊罰也,怨之所由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