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從注塑機行業特點出發建立銷售體係、防範法律風險?(1 / 3)

如何從注塑機行業特點出發建立銷售體係、防範法律風險?

【案情簡介】

某生產注塑機的企業,經過多年的運營,外有1000多萬元的貨款難以收回。經了解,該公司尚未形成品牌效應,因而在銷售上受到很多製約,經過多年的經營,經有關人士建議,該公司在各地找到自然人建立代銷點,與該自然人簽訂代銷合同,其中有這樣的條款:乙方為公司的員工,公司每個月發給乙方1000元工資。原因是公司想確定乙方的員工身份,若乙方的貨款不及時交付公司,則公司可以乙方侵占為由追究其刑事責任。

其實,通過上述認定該代理商為職工的想法具有片麵性。存在以下問題:其一,認定為職工的依據僅憑1000元工資是不夠的,要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鍵要實際為公司勞動;其二,公司本來與該自然人建立的是一個代理銷售的法律關係,若再建立一個勞動關係,二者之間如何協調也不明確。因此此方案不可取,建議修改處理方案。

【法律問題】

作為生產性企業,隻有將自己的產品銷售出去才能實現其價值,故而依法建立適合自己企業的實際的銷售體係至關重要。那麼如何設計銷售體係呢?

【法理分析】

寧波有“中國注塑機之都”的美譽。近些年來,寧波市注塑機生產和出口業務得到長足發展。據統計,寧波市現有注塑機生產企業一百多家,年產各類注塑機械4萬台,產量和銷售額占全國市場的三分之二以上,年產量占世界總產量的三分之一。

產品生產出來要銷售出去才能產生利潤,銷售是注塑機行業的重要環節。然而很多企業在銷售環節出問題,導致企業遇到難題無法破解。不同的企業,根據其規模、實力、自身的特點建立適合本企業的銷售體係顯得格外重要。

一般而言,有如下幾種銷售模式:一是設立專門的銷售公司,並由投資者直接控製,這主要適合大型公司。二是與專門的銷售公司合作,委托給銷售公司獨家代理或獨家總經銷。三是設立銷售門麵或銷售點。前兩種方式,相對規範,但應當分清總代理和總經銷的區別,由於法律沒有明確的具體規定,總代理和總經銷的概念都是舶來品,還是存在“水土不服”的問題。“總代理”應當適用合同法中的代理法律關係,而總經銷應當適用合同法中的買賣法律關係,二者有明顯的區別。本文重點考慮第三種情形,即設立銷售門麵或銷售點。

由於一些企業剛剛起步,或還不具有品牌、實力、人才等優勢,尚無條件或無力建立專門的銷售公司或與實力強的銷售公司合作,隻能通過設立銷售門麵或銷售點的方式進行銷售。然而由於法律意識的淡薄和法律知識的缺乏,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不少隱患。為了幫助企業依法建立銷售體係,提出如下建議,並起草相關文書供參考使用。

一、委派自己的員工建立銷售門麵或銷售點

委派自己的員工建立銷售點,必須明確如下幾點:首先,與自己的員工建立勞動關係,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企業僅給該對象每個月1000元所謂的工資,以此來認定其是企業員工,這顯然不妥當。勞動關係的核心是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再加上實際上存在“勞動”這一事實。其次,與勞動者建立崗位責任製與考核辦法的書麵協議。明確該員工的責任和獎罰。第三,完善企業與客戶的簽約、履約的流程,比如貨款必須打入公司賬戶。第四,銷售門麵或銷售點是以公司名義設立的,而不是員工個人。

二、尋找合適的人員以其個人名義建立銷售門麵或銷售點

“合適的人員”,應當經過一定程序的考查,符合一定條件後公司才能與其建立合同關係。這裏要明確的是,這個銷售門麵或銷售點是該人員設立的,工商登記中的投資人是該人員,而公司僅是銷售產品給該銷售點。貨物先給了銷售點,則貨物的保管與貨款的回收,是公司麵臨的重要問題。因此接下來應當考慮的是跟這些人建立一種什麼樣的法律關係。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建議分別建立法律關係:公司與該人員建立居間合同關係,該人員的責任是介紹客源,其權利是獲得傭金,同時把貨物的保管與貨款的回收約定為其責任。公司與客戶簽訂買賣合同,建立買賣關係並以該人員作為保證人。這樣可以直接控製客戶,客戶有責任直接向公司負責並支付款項,而該人員在買賣合同中是保證人,對貨款等承擔連帶責任。

【處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