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拖欠款項,以分公司還是其公司作為被告?(1 / 3)

分公司拖欠款項,以分公司還是其公司作為被告?

【案情簡介】

2009年8月22日,W公司與Y公司在某區設立的Z分公司(領取了分公司的營業執照)簽訂了訂貨合同,Z分公司向W公司購貨。雙方約定,W公司負責將貨物運送至Z分公司。合同簽訂後,W公司陸續向Z分公司送貨,Z分公司驗收了貨物,並在合同簽訂後付款120萬元,尚欠360萬元貨款未支付。W公司在其後多次討要貨款未果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Z分公司、Y公司給付貨款36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定Z分公司係Y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故對於Z分公司的債務,由作為其法人的Y公司承擔清償責任。

【法律問題】

1. Z分公司是否具有被告主體資格?

2. 可否列Y公司為第二被告?

3. 分公司與公司如何承擔責任?

【法理分析】

一、Z 分公司是否具有被告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這裏有兩層含義:其一,分公司是公司內部設立的分支機構,領取營業執照,可以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簽訂合同的。其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設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擔。

分公司作為被告參加民事訴訟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第四十一條規定:“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從上述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有無營業執照是法人設立的分支機構能否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的劃分標準。

雖然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但是訴訟法上承認分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也就是說分公司可以在訴訟中作為案件的原告或被告。本案中Z分公司具有被告主體資格。

另外,對於有特別規定的,隻以分公司為被告,民事責任由分公司承擔。主要是對於涉及諸如金融、證券、電信等公司的分支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案件,隻能以該分支機構為被告,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第八條之精神,涉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承擔民事責任時,隻能以該分支機構為被告。這些分支機構一般均擁有相當大的數額、規模的資產,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很強。

二、可否列Y公司為第二被告?

由於分公司在訴訟程序上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但在實體上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因而對於分公司的行為產生糾紛,原告對被告的選擇有三種方案:一是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直接以分公司為被告;二是因為公司應當對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因而隻列公司為被告;三是為便於裁判的執行而將公司和分公司同時列為被告。究竟哪一種更為妥當,其實沒有標準答案。根據上述公司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三種方案都符合法律規定。

三、分公司與公司如何承擔責任?

(一)若隻直接起訴分公司,法院也隻判決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在執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由此可見,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如果發現分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不方便執行,可以依職權裁定追加被執行主體,把作為獨立法人的公司追加為被執行人。因此,分公司單獨作為被告並承擔責任並不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

另外,《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民事責任問題的複函》(銀條法〔1995〕37號,1995年8月7日)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的授權範圍內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即指專業銀行(商業銀行)(包括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時,承擔民事責任不以其總行授權其經營管理的財產為限,如果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超過部分的民事責任由其上級行直至總行承擔,非指其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直接由總行承擔。”

當然,如果隻起訴分公司而未起訴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的規定,直接判決公司承擔責任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若隻起訴公司而未起訴分公司,則公司直接承擔民事責任。

(三)若起訴分公司與公司,即分公司與公司同時成為被告,則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責任。

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對外的民事責任責任均由法人承擔,因此法人和分支機構是共同承擔責任而不是承擔連帶責任,因為連帶責任隻能在兩個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間產生,且隻能是法定或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