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甲某先後兩次將公司的80萬元和70萬元資金轉入其丈夫的信用卡上,造成股東乙的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從形式上也構成抽逃資金罪。
二、乙某通過何種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甲某的前後兩次行為,尤其是後一次背著乙某將剩下的12畝土地使用權全部轉讓,並將轉讓所得款彙入其丈夫的名下,直接影響到A公司的正常經營和作為股東的乙某的權益。
(一)考慮申請撤銷其轉讓合同。
甲某的轉讓土地使用權行為是否有效?甲某是公司執行董事,是法定代表人,其簽字代表公司,其轉讓土地的行為經簽字、公司公章確認,從形式上是有效的。但土地轉讓是否需要股東會作出決議呢?這是一個未解決的問題。土地轉讓的程序是否一定要經過公司股東會同意才有效?這應該是甲和乙的內部流程。
另外,公司將其土地轉讓給鎮政府,鎮政府再轉讓給台商,如果土地轉讓過程中,受讓方與甲某有惡意串通的行為,其合同的效力是有問題的,據此,乙某可考慮申請撤銷其轉讓合同。
(二)與甲某商量注銷A公司,進入清算程序。
(三)直接起訴甲某要求解散A公司,並進入清算程序(股東解散訴請)
(四)讓甲某出具付款計劃。
(五)若甲方構成上述犯罪,則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刑事手段追究甲的刑事責任,以達到減少損失的目的。
【本案啟示】
1. 與他人共同投資,應在了解對方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合作模式,究竟采取公司製還是合夥或者幹脆直接借貸等模式,應當權衡利弊。
2. 當對方做出對自己的不利行為時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避免事態嚴重化。
3. 若采取公司製,應當有一定的製衡措施,包括人財物等全方位考慮,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