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包經營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承包者應保證,承包經營期滿時,合營企業能夠扭虧為盈或經營狀況有明顯改善。
(五)承包經營隻能對合營企業的稅後利潤實行承包。承包雙方應根據設立合營企業時的可行性報告中的有關指標及市場的實際情況確定承包期間的年利潤基數。
(六)承包經營期內,承包者須於每年第一季度內向合營企業提交承包經營風險保證金保函或風險抵押金。抵押金不得再另設擔保,不得以合營者的出資作抵押。風險保證金、保函須以銀行不可撤銷、合營企業可以單方提款的形式提供。無論以哪種形式,其數額均不得低於當年承包利潤總額的50%。
(七)承包經營期間,承包者若以合營企業的名義貸款,須經董事會同意。承包經營期間,合營企業的負債餘額不得超過當年承包利潤的總額。
(八)承包經營期間,合營企業仍應執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製度。承包者所得承包收入應依法繳納所得稅。承包經營的財務、會計、稅務按財政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九)連續兩年未按合同規定完成承包利潤額的,除按合同規定,每年度結束後,合營企業收繳承包者的風險抵押金或按銀行保函提取風險保證金,或按承包合同規定的賠償額賠償合營企業外,原審批機關可撤銷對承包合同的批準,承包合同失效,承包關係自行解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承包經營登記證件,並辦理合營企業的相應變更登記。解除承包經營合同後,合營企業仍無法扭轉嚴重虧損的,應依法律和合營合同的規定解散合營企業。
(十)承包經營開始前,承包經營期內中止以及承包期滿時,合營企業應進行清產核資,做好移交工作。清產核資應有中國注冊會計師的驗證方有效。
五、承包合同
(一)承包經營合營企業,必須由合營企業與承包者簽訂承包經營合同。不允許合營企業投資各方之間簽訂承包利潤的合同。
(二)承包合同應依照中國的有關法律訂立,並應符合原合營企業合同的宗旨和原則,不得修改合營企業合同中與承包經營無關的條款。
(三)承包經營合同中必須包括載有承包經營期限,承包者的權利和權限、義務和責任,承包經營的方式和內容,承包經營收益的分配方式,承包經營風險保證金、保函或風險抵押金,違約罰則,承包經營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對承包經營前合營企業的虧損或債務的責任,清產核資的原則和移交程序、計價辦法,承包的生產指標和利潤額,技術更新指標,企業債務安全線,承包後對合營企業原有人員的安排、勞動管理、工資、福利、保險,以及在承包經營期內因執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業、個人等引起的糾紛由誰負責處理和承擔責任等內容。
(四)承包期間,承包者嚴重違反合同的,合營企業的董事會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承包者給以相應的經濟補償。
(五)承包經營合同及其變更、延期、中止、終止均須經合營企業原審批機關批準。
六、承包經營的申請、審批與登記
(一)申請承包經營,須由合營企業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
1. 合營企業實行承包經營的申請報告。
2. 合營企業董事會關於實行承包經營的決議。
3. 經合營企業董事會批準的,由承包者提出的使企業扭虧為盈的具體措施的報告。
4. 承包者的合法開業證明、公司章程及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
5. 承包經營合同。
6. 原合營企業合同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7. 主管部門、財政稅務部門對該合營企業承包經營的意見。
8. 審批機關需要的其他有關文件。
(二)審批機關自接到全部文件起三十天內,根據本規定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審批機關對承包經營合同中不合法或顯屬不公平之處,得要求限期修改,否則不予批準。
(三)自審批機關發給合營企業批準承包經營的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已交納風險抵押金或風險保證金保函的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三十日內未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審批機關的批準自動失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自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予以登記。
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簽發登記證件之日起,計算承包經營期限。承包經營的開業、變更、注銷登記手續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規定辦理。
七、其他
(一)現已實行承包經營的合營企業,應在本規定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內,補辦承包經營的審批登記手續。已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可參照本規定進行修訂。逾期不補辦審批登記手續的,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聯合責令合營企業和承包者停止承包經營合同,直至收繳合營企業執照,凍結承包者的利潤,並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合營企業和承包者予以處罰。
(二)今後凡實行承包經營的合營企業及承包者隱瞞真實情況,不申請辦理審批登記手續的,一經發現,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依法對合營企業及承包者予以處罰。
(三)中外合營企業委托外國企業經營管理的,仍執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於1988年6月11日發布的工商企字〔1998〕第98號《關於委托經營管理合營企業的外國(地區)企業審批登記問題的通知》。
(四)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承包經營參照本規定辦理。
(五)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