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中外合資企業承包合同的效力?(2 / 3)

其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承包在上述《承包規定》出台之前實際上已經出現了承包經營的現象,後來有了《承包規定》予以規範。《公司法》實施前,公司承包的現象也存在,但後來有關承包的規定沒有出台,這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也許有人會認為沒有必要規定,因為早就有一個《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製暫行條例》。但這種觀點是不全麵的,該條例隻適合於國有企業,而公司有其作為公司的基本要求,與以前計劃經濟時期企業的管理模式是不相同的。

其三,上述《承包規定》雖然帶有行政色彩,但從現在的眼光看來,對公司法實施後按照上述《承包規定》的思路規範公司的承包經營是很有必要的。在現代企業製度下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自主經營,具有較大的自主權和自由,但法律對其經營的基本要素進行規範是完全有必要的。比如上述《承包規定》規定了“承包經營隻能對合營企業的稅後利潤實行承包”,這個規定就解決了其他方式的利潤承包問題。而且還規定“不允許合營企業投資各方之間簽訂承包利潤的合同”。由此可以推斷,一方投資者向另一方投資者承包利潤是不允許的。又比如“承包者……接受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監督。承包者對合營企業的財產無權行使任何形式的處置權,如轉讓、變賣、轉移、抵押、出租、贈送等。承包者應定期據實向合營企業董事會報送企業的財務報表”。由此看來,雖然承包了,但合營企業的管理機構仍在運作。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什麼條件下可以承包?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可否采用承包經營的方式?

《承包規定》至今還有效,該規定第二條明確規定:合營企業必須符合下列全部條件方可實行承包經營:

(1)合營企業應是屬於國家鼓勵或允許的行業的項目。但屬於國家重點項目,特別是能源和交通項目,不得實行承包經營。

(2)中外合營者已經按合營合同如期如數出資並經過驗資,確因經營管理不善而難以維持的合營企業。

另外該規定還明確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承包經營參照該規定辦理。可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也可以參照該規定采用承包經營的模式。那麼外商投資企業呢?按推理,也可以參照該規定采用承包經營的模式。

順便提一下,1998年11月1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8〕第262號)《關於內資企業承包經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如何登記問題的答複》明確規定如下:(1)根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承包規定》,內資企業(以下稱承包者)承包經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稱合營企業),承包者和合營企業均應依法申請辦理相應的承包經營變更登記。(2)合營企業應符合《承包規定》第二條所列條件;承包者應符合《承包規定》第三條所列的資格條件;承包經營活動應符合《承包規定》第四條規定的十項基本要求。(3)申請承包經營變更登記,承包者應先向其原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證件:承包者承包經營申請以及登記機關需要的其他有關文件、證件。經登記機關核準,換發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增加某行業經營管理項目。承包經營的內容屬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經審批的,在核準登記前應辦理審批手續,提交審批文件。

【相關規定】

《關於承包經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規定》

(1990年9月13日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為了促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的正常發展,現對承包經營合營企業做如下規定。

一、承包經營的定義

本規定內所述承包經營是指合營企業與承包者通過訂立承包經營合同,將合營企業的全部或部分經營管理權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由承包者對合營企業進行經營管理。承包經營隻是解決部分合營企業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的補充措施。在承包經營期內,由承包者承擔經營風險並獲取部分合營企業的效益。

二、合營企業實行承包經營的條件

合營企業必須符合下列全部條件方可實行承包經營:

(一)合營企業應是屬於國家鼓勵或允許的行業的項目。但屬於國家重點項目,特別是能源和交通項目,不得實行承包經營。

(二)中外合營者已經按合營合同如期如數出資並經過驗資,確因經營管理不善而難以維持的合營企業。

三、承包者的資格

承包者應具備以下資格:

(一)具備法人資格並已有三年以上經營活動的中國或外國的公司、企業。

(二)與實行承包經營的合營企業屬同類行業,並能提出切實解決該企業嚴重虧損及正常發展的具體方案。

(三)能夠向合營企業提供足夠數額的風險抵押金或風險保證金保函。

四、承包經營的基本要求

(一)承包經營可以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承包者(即,董事會根據事先擬定的條件由合營企業公開招標);也可以根據董事會決議由合營企業直接與承包者(可以是合營一方,也可以是第三方)簽訂承包經營協議。

(二)承包經營不得改變合營企業的法人地位、名稱和經營範圍。

(三)承包者是合營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者,應嚴格執行承包經營合同,接受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監督。承包者對合營企業的財產無權行使任何形式的處置權,如轉讓、變賣、轉移、抵押、出租、贈送等。承包者應定期據實向合營企業董事會報送企業的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