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茶餘飯後 遭遇被抄襲後的困惑(1 / 1)

第四篇 茶餘飯後 遭遇被抄襲後的困惑

以往從媒體獲知,常有一些名家著作被剽竊、抄襲,由此而引發所謂“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官司不斷。對於媒體裏的這種熱熱鬧鬧,我總以為與我無甚關係,我等之輩寫點土裏土氣、豆腐幹似的東西,好比窮苦人家沒有好家當,不會引小偷上門的。因此看了此類消息往往隻是一帶而過,並不十分在意。想不到這兩個月,我竟連遭“小偷”,把我的兩篇“土裏土氣、豆腐幹似”的拙作偷了去,用小偷自己的名義發表在市級和某縣級市的報紙上,若不是張君的關心與及時發現告知,說不定直到現在我仍被蒙在鼓裏呢。

拙作被人剽竊、抄襲後,心裏有一種說不清楚、十分特別的感覺,甚至是不堪困惑。說是氣憤吧,可我一直是心平似鏡;說是憎恨吧,可又覺得這“小偷”挺可憐的,大概是到了窮途末路,才對我這樣的東西下手,甚至覺得由此而被拽進所謂“知識產權”糾紛案裏去,倒也是件難得的事;說是被侵權成為受害者吧,卻又覺得我那“土裏土氣、豆腐幹似”的拙作,被人家看中離開我們本土,拿了去發表,據說其中一份報紙還是向海外發行的哩,好像這壞事有點變成了好事似的。我老伴問得風趣:難道還得感謝剽竊者嗎?

有一段時間裏,我心裏挺矛盾的。有友告誡:對於個人來說,被侵權也許是小事一樁,可對於那種肆無忌憚地抄襲別人作品據為己有的可恥行徑,若不予揭露、批判以至查處,這無異於姑息養奸,助紂為虐。理是這個理,我也曾想過付諸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雖說隻是“土裏土氣、豆腐幹似的”東西,畢竟也是付出了一定心血的。可一碰到具體問題,便心軟了。比如,我那篇《老伴是個越劇迷》,去年在《今日鎮海》《寧波晚報》《新天地》雜誌上發表。今年6月23日,某縣級市報紙的副刊上,用“夕陽紅周××”的署名,把我那篇《老伴是個越劇迷》的文章偷了去刊出,標題、文章結構、內容——除地點、時間改變之外,開頭結尾幾乎一字不差,顯然,其侵權行為成立,我進行維權操作合法。與某縣級市報紙交涉時,對方先表示了歉意,又介紹了抄襲者的身份、年齡及其身體很不好等狀況,希望我能予以寬容。對此,我還能說什麼呢?隻好不了了之。後來想想,雖然我連稿費都不曾向他們索要,可我也沒損失什麼,頂多精神被刺激了一下而已,於是感覺便泰然起來。

其實,所謂“被侵權”的事無論在中國還是外國向來不絕,而且在多領域發生,可說是防不勝防。比如,我東拚西湊好不容易買了一套住房,結果開發商采取縮小房距,多造兩幢六十套住房的辦法,啃了業主的肉。若不是有智者明察通過打官司來維權,小區業主便任其宰割還不知覺。像這類專事侵權的奸商,世上從未絕跡過。有侵權必有維權,可問題一是不少被侵權者,往往同我一樣,不想為維一點點“小權”而找麻煩,以息事寧人為本,於是給侵權者創造了弄巧施奸的空隙。二是在我們中國,雖有《著作權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法律條文,可訴諸法律的事談何容易,不隻是維權者先要掏錢作為“維權成本”,並且司法部門對於此類侵權案的複雜受理程序,亦讓人望而卻步。於是,慣於不法侵權者越發膽大妄為起來。所以,侵權與維權的較量,有時被侵權者隻能力不從心,不了了之。

我聽好幾位文友談起,現在作品被抄襲已是司空見慣,打官司維權沒那麼多精力,我認同。

2007年9月